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戚良波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情形,被舟山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涉事主体、违法事由、处置结果等核心内容,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公开举措,也为航运相关从业者明确进出港报告合规要求提供了公开参考案例。
本次海事部门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既体现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也彰显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不会对涉事主体的正常航运相关经营活动造成额外惩戒性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戚良波 |
| 违法案由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7032100088-1-2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309*******3014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18 |
| 作出处罚机关 | 舟山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戚良波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309*******3014,涉及的违法事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7032100088-1-2,舟山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了不予处罚的最终处理决定,整个执法流程严格遵循海事行政执法的公开规范要求,相关信息均已通过官方渠道完成公示。
事件点评
本次舟山海事局公示的针对戚良波的船舶进出港未报告违法事项,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处理结果既严格契合海事监管的法定容错要求,也为国内航运相关主体明确了轻微合规疏漏的处置参照,有助于引导从业者主动规范进出港报告流程,降低后续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