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微博
文丨熊锦秋 编辑丨李恒春
看待不同股东分红总额差异显著的现象,应当回归同股同权的制度本源,摒弃情绪化、标签化的片面评判。
近期吉比特董事长抛出中期分红预案,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市场部分声音将此举解读为“大股东独享红利、中小股东获益有限”,甚至冠以“清仓式分红”的标签。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的底层制度准则。吉比特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获取分红总额更高,完全契合法律框架与市场化分配逻辑,并非分红安排刻意向控股股东倾斜。
部分市场观点提出,公司股价较高点回撤超四成,中小股东账面浮亏规模远超分红所得,高额分红仅对持股体量庞大的大股东形成利好。该观点人为割裂了现金分红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独立逻辑。股价下行引发的市值缩水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大股东所持股权同样同步承受市值回撤。现金分红是独立于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具备确定性的现金回报,不应将股价下跌形成的账面浮亏与上市公司分红收益混同对比,相互抵消。
另有市场观点认为,公司优先选择高额现金分红而非股份回购注销,容易引发市场关于经营决策偏向大股东利益的质疑。客观来看,当公司股价显著低于内在价值、跌破每股净资产时,回购注销具备增厚每股收益、提升每股净资产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现金分红工具价值弱化,二者属于互为补充的两类股东回报方式。各家上市公司现金流储备、资本支出规划、产业发展周期存在显著差异,分红与回购不存在绝对优劣之分,分配方式选择权应交由上市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决策。
高额现金分红并非无约束的经营选择,现行资本市场制度已搭建完备的风险约束体系。对于资产负债率高企、存在大额到期偿债压力、经营性现金流持续承压、存有未弥补亏损的上市公司,激进高比例分红或将侵蚀企业生产经营与债务偿付基础,损害债权人及全体股东长期权益。针对此类非理性分红行为,现有约束渠道多元:债权人可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可出具专项独立异议意见,监管部门亦可下发监管问询函,督促上市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监管与市场约束的重心,应当聚焦于经营资质薄弱企业的非理性分红行为,不宜全盘否定经营成熟、盈利稳定企业实施高分红的正向市场价值。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维系资本市场投融资均衡运行的关键机制,具备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倘若上市公司长期分红意愿不足,资本市场的资金循环体系或将逐步承受压力。上市公司稳定大额分红所派发的现金流,既可供投资者用于日常消费,也可回流资本市场开展再投资,以此构建投融资双向良性循环格局。
常态化分红机制亦是培育A股价值投资生态的核心路径。部分上市公司常年维持零分红、低分红状态,迫使投资者仅能依托股价波动赚取价差收益。持续稳定的高分红能够为保险、养老金等长线配置资金提供稳定现金流收益,引导长期资金持续布局市场;对普通中小投资者而言,稳定股息收益能够降低投资收益对单边上涨行情的依赖。当前监管层积极推行年度多次分红、引导上市公司制定中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核心逻辑正是依托分红机制搭建“企业盈利积累—现金回馈股东—长期资金入市”的正向循环,从底层改善市场短期投机风气。
综上所述,股份制分配机制的公平内核,体现在单位股权享有同等收益权,而非全体股东获得等额现金回报。看待不同股东分红总额差异显著的现象,应当回归同股同权的制度本源,摒弃情绪化、标签化的片面评判。现金分红与股份回购适配不同企业经营阶段,两者协同落地方可构建完善的股东回报体系。持续健全常态化现金分红配套规则,引导经营成熟、现金流充裕的上市公司主动回馈全体投资者,方能持续修复资本市场投融资失衡现状,筑牢资本市场长期稳健发展的制度基石。
(本文已刊发于8月15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文中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作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