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切勿饮酒驾驶 新华社发 王鹏 作检察官提醒
□ 阴义凤 董晓玲 郭婷苇
误以为酒后睡一觉就能醒酒,长途货运司机崔某心存侥幸,竟在行车途中饮酒,并驾驶大型冷藏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近日,由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崔某是一名大型冷藏货车的司机,常年奔波在高速公路上,日常行车作息不规律,身心长期处于疲惫状态。2025年7月10日晚,崔某驾车途中倍感劳累,将车辆停靠在河南郑州一处加油站旁,在车内饮用二两白酒后短暂休整。次日凌晨,崔某未彻底醒酒便驾驶冷藏车上高速,连续长途行驶七八个小时。长时间行驶让崔某疲惫感加剧,困倦难耐,但他没有选择就近驶离高速休息,而是将车辆停靠在邯馆高速应急停车带,再次饮入二两白酒,打算睡上一觉,等酒醒之后再继续上路。
当日,民警在开展常态化高速路面酒驾巡查工作时,发现停靠在应急停车带内的冷藏车十分可疑,随即上前核查情况。民警打开车门后,浓烈酒气扑面而来,随即唤醒熟睡的崔某,并对其开展现场酒精核查,随后又进行抽血检测。经检验,崔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49.3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之后,该案被移送至馆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崔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距离长、风险隐患大,高速车流密集,醉酒驾驶大型车辆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遂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24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法定标准,不受个人体感、醒酒时长等主观因素影响。只要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醉驾标准,且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即构成刑事犯罪。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重型载货汽车,属于醉驾从重处罚情节。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特别是长途货运从业者,务必破除“睡一觉醒酒”“少量饮酒无碍驾驶”等侥幸心理,行车疲惫时应当驶入服务区休整,严守法律红线,杜绝酒后驾车,保障道路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