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广场舞扰民个人最高可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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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5 19: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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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对经劝阻、调解仍不改正的

各类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开出了最高1000元的“罚单”

日常休闲健身本是正当权益,但高分贝噪音持续侵扰他人,就会屡屡引发邻里纠纷。“很多人对噪声污染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声音超标才属于违法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祝飞宇介绍,法典明确将噪声污染定义为: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可见,不光是超标才算违法,只要行为扰民、影响他人,就有法可依。”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共场所噪声作出明确规范,但多以倡导、约束为主,存在“有规定、无罚则”的短板,面对屡劝不改的扰民行为,基层执法易陷入“劝不住、管不了、罚不了”的困境。

新出台的法典将居住、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地列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在这些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未遵守时段、音量等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活动,违规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又或者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等行为,造成噪声污染的,相关部门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广场舞、装修噪声,法典还覆盖了日常生活中各类高频噪声乱象。如明确禁止经营商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通过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开展广告宣传;要求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饲养宠物,使用家电、乐器或开展家庭活动时,主动控制音量,做好降噪措施,避免干扰周边人群。还有驾驶私自改装的机动车“炸街”,比如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构建了分层递进的惩戒体系。对于制造生活噪声,经多次劝阻、调解、处置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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