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政府网
为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四份通告作出简易修改
内容涵盖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黑烟车禁行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具体内容如下:
0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划定广州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
穗府规〔2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穗府规〔2024〕2号)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 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且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集中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六)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三、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使用《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GB/T 44906—2024)。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推荐使用《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燃煤机组、水泥炉窑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升级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六)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是指满足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覆盖半径15公里区域范围,且具备提供集中供热条件的情况。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穗府规〔2024〕2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8月14日印发
0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禁止黑烟车
上路行驶通告的通知
穗府规〔20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25〕4号)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文字(式样见下图)。
广州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四、附则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五、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25〕4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8月14日印发
0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通知
穗府规〔20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六、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八、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同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8月14日印发
0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实施国Ⅲ
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
管理措施通告的通知
穗府规〔20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3〕3号)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为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3年10月15日起,在以下范围内每日7时至24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不含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段)、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不含)、石桂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至沙河立交桥段)、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华观路段)、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上述范围不含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段)。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在以下范围内每日7时至24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段)、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段)以南。
上述范围不含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段)南往北方向。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但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规定的限制:G0421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8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0425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南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76黄榄快速干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S73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3〕3号)同步废止。
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范围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