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看似普通的快递分拣工作,却被两人利用,将其作为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两男子进入某快递公司后,通过改装的衣服隐藏手机摄像头,将经手的快递面单信息实时传输给他人。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判决结果,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刘某建、刘某二人在老家通过网络平台获知可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随后,刘某建联系上家,商定进入快递公司从事分类集包工作,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并通过QQ视频方式实时传输给上家,按照单条0.5元的价格每周结算报酬。
随后,刘某建与刘某采购作案用手机、耳机等物品,并先后来到深圳。2022年11月22日,二人共同应聘进入深圳一家速递公司,从事快递集包工作。
上班期间,刘某建与刘某二人穿着经过改装的衣服,在衣服口袋中放置手机并露出摄像头,同时开启QQ视频、佩戴耳机,将经手的快递外包装信息面展示在摄像头前,由上家实时采集。这些信息包括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快递单号等内容。
法院查明,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4日期间,刘某经手快递信息11393条,刘某建经手快递信息9896条。
案件线索源于快递企业的一次客户投诉。2022年11月23日,该速递公司客服部门收到客户反映,称接到与包裹相关的诈骗电话。公司随后排查发现,刘某建、刘某工作期间行为异常,遂报警。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
庭审中,刘某建、刘某均承认犯罪事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针对刘某,法院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
针对刘某建,法院认为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扣押的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快递面单中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办案法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