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林明武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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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05: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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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商人林惠荣被控职务侵占改判无罪后

  8月10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案件当事人处获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明武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林明武无罪。

转移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案件曾引发法学界关注

  2010年,福建女商人林惠荣与丈夫林明武各出资20万元成立漳浦县金福荣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后因资金紧张,与池某等四人达成合股经营协议,将60%股权转让给池某等四人。池某等人未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形式付给林惠荣夫妇,而是按约定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出资。

  案件材料显示,2012年9月底,池某等人与林惠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10月9日,池某等人经与林惠荣等人协商,从公司取走价值160万余元的货物。

  2013年1月,林惠荣伙同林明武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将池某等四人合计60%的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原一审认定,林明武非法占有池某等三名股东的股权价值计184万余元。

  2016年5月30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惠荣有期徒刑七年,以同罪判处林明武有期徒刑二年。法院认定,林惠荣系主犯,林明武系从犯。二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均维持原判。

  2020年7月,林惠荣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2023年5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25年12月23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再审改判林惠荣无罪。

  该案曾引发法学界关注,2021年7月21日,知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法治日报》发表《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其中专门提到林惠荣案。文中表示,不宜将转移股权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10年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今再审改判无罪

  林惠荣获改判无罪后,2026年4月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明武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称: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再审。

  2026年7月27日,漳州中院立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漳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明武构成职务侵占罪。

  漳州中院称,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

  本案中,综合池某的陈述、张某云的陈述、同案人林惠荣的证言以及《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的资产分割过程说明》等证据,结合双方曾于2012年10月9日就部分公司资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一客观事实,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池某与林惠荣等人已就案涉公司的清算、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据此亦不能排除林明武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合理怀疑。

  其次,本案原一二审及林惠荣案原一审认定,林明武伙同林惠荣利用林惠荣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伪造文件、变更登记等手段,将股东池某等人的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其中,林惠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明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现主犯林惠荣经另案再审生效判决确认,因出现新的证据,对于林惠荣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存在疑点和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据此判决宣告林惠荣无罪。本案据以认定林明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犯的事实、证据,与认定林惠荣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完全相同,在主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林明武构成职务侵占罪。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代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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