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变更申请执行人是不良资产处置最常用的环节。2026年最高法明确收紧审查口径——转让方有被执行案件,直接驳回变更!本文把流程、材料、案例、红线一次性讲透,建议直接收藏备用。
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后如何变更申请人为受让方
▍适用情形
1、部分受让方看中的项目,存在尚未起诉的情形,出于前期保密或各种原因,以原债权人名义起诉,但为提高效率,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申请执行时以受让方的名义作为申请执行人,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再变更。
2、部分受让方看中的项目,是在诉讼阶段,但尚未到执行阶段。
3、部分公证债权文书,放贷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但一直未申请执行证书,此时由原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发放执行证书(避免先转让后申请证书的审查),随后债权转让,直接由受让方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裁判依据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李晓玲、李鹏裕依据《执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
▍申请执行材料
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的证明。
2、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在此种情况下,一般提交的是《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送达凭证(如公证送达文书等)。
3、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一般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内容应载明:①申请执行人及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②请求执行的具体事项;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④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⑤暂计至近期的执行标的金额(一般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4、执行标的计算明细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①执行标的包括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的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第二部分是按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②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简单的证据材料。前述财产线索宜笼统,待稍后确定法官后再提供详细的目录及材料。③对已在诉讼、仲裁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可提供保全阶段的财产作为可供执行财产。
5、申请执行人的主体材料。①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被执行人的主体材料。①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②企业法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打印该企业工商信息基本信息单(无需加盖印章);外地企业法人,部分法院仍需提供该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工商信息基本信息单。
7、委托代理人的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所函、代理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进入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变更
▍变更前提
1、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执行,即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即未结案。
2、执行案件非不可转让类型案件或部分转让协议中明确限制转让类型债权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合同有效且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转让有效。
3、债权多次转让的,转让链条须完整(每一手是否均满足书面确认+通知)。
4、转让方不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未结被执行案件,或已证明转让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变更执行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证据包括:执行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的报纸公告、公证送达文书、邮寄送达的邮单回执(包括签收回单、妥投证明、官网的派件及签收记录),债权转让确认书。如债权曾多次转让,则每次转让过程的相关材料或裁判文书亦需一并提交。(以上材料,按照当事人 N+1 份数准备。)
2、《恢复执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提示:并非所有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件皆需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若案件为终本案件,可一并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旨在加快查控以及执行进度。证据包括:执行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同时需要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内容(多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利息需暂计至某一确定时间)、《查封、冻结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即可。)
3、《对被执行人采取查控、惩戒措施申请书》
提示:并非所有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件皆需提交查控、惩戒措施申请。申请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及存款情况、名下土地房产情况、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等等。(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即可。)
4、申请执行人的主体材料(同第一部分的第5项)
5、被执行人的主体材料(同第一部分的第6项)
6、委托代理人的材料(同第一部分的第7项)
( 以上4、5、6材料各一份即可)
2026最高法新增:转让方负债/有被执行案件,法院将实质审查,可驳回变更申请
▍最高法权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执监460号明确裁判要旨:“原申请执行人(即债权转让方)”自身尚有未执结执行案件、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仍转让本案债权,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减损、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即便转让真实、通知到位、书面确认齐全,执行法院亦有权认定不属于“依法转让”,裁定驳回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
▍触发实质审查情形
1、转让方在本院/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
2、 转让方负债总额明显大于清偿能力,转让核心债权资产
3、 转让无偿/明显低价,无合理对价支付凭证
4、转让发生在财产被保全、执行查控后,具有规避执行外观
5、受让人明知转让方负债/被执行仍受让,主观非善意
▍裁判逻辑
1、执行债权属于转让方责任财产
2、负债未清即转让核心债权,直接降低偿债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
3、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依法转让”要件
4、执行程序负有防范规避执行、维护清偿秩序职责
5、受让人应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确权诉讼等另行救济
▍实务应对
尽调必查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转让方是否为被执行人/失信/限高
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核查大额未决诉讼、债务违约
要求转让方出具无被执行、无大额负债承诺函
风险隔离
拒绝受让负债累累、多案被执行主体的债权
价款可提存或共同监管,待取得变更执行主体裁定方能解付
可约定:转让方承诺对价用于清偿到期债务,并书面告知执行法院
举证责任
法院怀疑损害其他债权人时,受让人需举证:对价真实、用途合法、未损害第三人
无法举证 → 裁定驳回
变更主体中会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对
▍优先购买权(一般为国资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结论:仅当债务人为国企时才涉及优先购买权,且仅从金融机构转出时涉及,后续转让皆无需考虑此问题。
▍登报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出的债权,登报即可。
▍被执行人主张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1、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出的债权,登报即可。
2、若转让方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债务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注册地址、个人以身份证地址作为邮寄地址,采取公证送达。
3、若确实未送达的,但起诉等诉讼程序可视为送达程序。
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在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6年实务红线
1、债权禁止/限制转让(如抚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转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3、转让方有未执结案件/大额负债,无法证明转让合法无害
4、无原债权人书面确认,或债权转让环节不连贯(脱节)
5、通知严重瑕疵且无法补正
6、案件已终结执行、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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