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富德股权投资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未能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主要违规行为曝光
深圳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富德股权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的投资决策和有效的投后管理是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的核心环节,而富德股权投资在这一关键环节存在缺失。
二是未对投资标的进行现场尽职调查,未能发现投资标的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情形。现场尽职调查是了解投资标的真实经营状况、核实相关信息的重要手段,富德股权投资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其未能发现投资标的存在的明显异常情况。
上述行为表明,富德股权投资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权利救济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指出,如富德股权投资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以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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