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蔓蕾)7月11日,丽人丽妆(605136)披露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到,公司曾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1年至2024年期间内,丽人丽妆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480万元。2026年,在上海证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司退还合计480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垫支费用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另外,警示函显示,2017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丽人丽妆对外提供担保,协助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馥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明馥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此外,2019年至今,公司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丽人丽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2016年3月至2025年4月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梅(2025年4月至今任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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