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遭遇持续强降雨天气,暴雨洪涝灾害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5年间,我国年度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件中,暴雨洪涝灾害占比较高,且单次灾害损失规模呈扩大趋势。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加快构建覆盖灾前预防、灾中响应、灾后恢复全过程的气候适应型保险体系,已成为提升风险防范和灾害恢复能力、增强经济社会韧性的重要方向。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体系建设,保险在农业生产保障、灾害风险分散、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从单一经济补偿工具向综合风险管理工具转变。
首先,保险在灾后经济补偿和恢复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保险能够通过快速理赔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居民修复住房、恢复生活,帮助企业修复设备、恢复生产,降低灾害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在重大灾害发生后,保险具有响应速度快、资金补偿精准等特点,是灾后恢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其次,农业保险已成为应对气候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农业生产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直接,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通过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稳定农户收益预期,提高农业体系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持。
再次,巨灾保险等风险保障机制正在不断探索完善。部分地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巨灾保险实践,在分散重大灾害风险、缓解财政压力、提升灾后恢复能力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完善多层次灾害风险保障体系提供了实践基础。
与此同时,科技进步也正在提升保险应对气候风险的能力。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气象模型等技术加快应用,使保险机构能够更加精准地开展风险识别、灾害监测、损失评估和快速理赔,推动保险服务由灾后响应逐步向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延伸。
总体来看,我国气候适应型保险体系建设已具备一定基础,保险正在成为保障民生、稳定生产和提升社会韧性的重要力量。但也需正视,当前我国在气候适应型保险体系建设方面,仍面临三方面挑战:
一是风险意识和保障需求有待提升。气候风险具有低频、高损失特点。在灾害发生前,保险意味着确定成本,而保障对应的是未来不确定风险,因此部分居民和企业容易形成“风险离自己较远”的心理。目前,一些主体对暴雨、洪水、极端天气等风险缺乏充分认识,对保险在风险转移、损失管理和灾后恢复中的作用了解不足,导致部分领域存在风险暴露较高、保障覆盖不足的问题。
二是产品供给和风险管理能力仍需增强。气候变化正在改变风险形成机制,也对保险产品设计、风险定价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保险主要依赖历史损失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和定价,适用于风险规律相对稳定的领域。但近年来,城市内涝、极端高温、生态环境变化、新能源产业风险等新型风险不断出现,呈现数据积累不足、损失机制复杂、区域差异明显等特点,传统保险模式难以完全适应。与此同时,当前保险服务仍更多集中于灾后理赔环节,在灾前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防灾减损和风险咨询等方面参与程度仍有提升空间。
三是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仍需完善。气候灾害具有损失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特点,特别是重大洪涝、台风等巨灾事件,可能在短期内形成集中赔付压力,仅依靠保险市场难以完全承担。国际经验表明,成熟的气候风险保障体系通常需要政府、保险机构、再保险以及资本市场工具共同参与。目前,我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和风险转移工具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因此,加快构建气候适应型保险体系,需要精准发力:
一是提升风险意识,推动保险从灾后补偿走向主动保障。应进一步加强气候风险教育和保险知识普及,提高居民、企业特别是高风险区域主体的风险认知,引导其主动识别风险暴露,合理配置保险保障。同时,应推动保险更加深入融入居民生活和企业经营管理,在住房、农业、企业财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提升保障覆盖率,使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而不仅是灾害发生后的补救手段。通过提升全社会风险意识,逐步形成“灾前主动防范、灾中有效应对、灾后快速恢复”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模式。
二是强化产品创新和科技赋能,提高气候风险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应加强气象、环境、产业等多维数据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技术,建立更加精准的气候风险数据库和评估模型,提高区域性、动态性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同时,应围绕城市内涝、极端天气、新能源产业、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发更加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型保险产品,提高保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保险服务模式需要进一步前移,在承保前开展风险评估,在灾害发生前提供预警提醒和防灾减损服务,在灾后提供恢复支持,形成覆盖风险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应进一步完善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层次分担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支持和公共数据共享,为气候风险管理提供基础保障;保险机构应持续提升风险识别、承保定价和风险服务能力;再保险、巨灾债券等风险转移工具应进一步发挥作用,提高重大灾害风险分散能力。同时,应推动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与保险行业加强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为风险评估、产品创新和灾害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