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7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明安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明安所在从事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备案
公告显示,明安所未按规定于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2025年度备案材料。这一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履行诚信查询义务
此外,明安所在受托为发行人提供证券服务时,未按规定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福建证监局指出,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诚信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明安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明安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于该监管措施,明安所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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