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采购人看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 郭晋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法究竟会如何修订,一直是采购人关注的焦点。那么,立法23年以来首次系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采购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采购人又该如何落实?本文试图从采购人视角分析修订草案的内容。
凸显政策调节功能
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在政策目标条款中增加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将原“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修改为“服务于”。此举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其核心功能已从节约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向引导产业升级、维护市场公平高效全面升级。
作为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并非简单地“买东西”。它与财政运行乃至国家治理密切相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在采购需求中植入政策基因,在采购过程中用足政策工具,将政策目标实实在在嵌入政府采购工作每个环节,这是采购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拓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不再将限额标准作为政府采购范围的限制条件,而是将所有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行为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解决了大量小额分散采购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和规范指引的问题。
对采购人而言,国家将制定统一的简易采购制度来规范此类采购活动,无需再自行制定管理规定。同时,将目录外、限额下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法律适用范围,意味着执行不规范可能会形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这对采购人的专业水平、人员力量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采购人应提前查找管理中的短板弱项,避免出现制度落地而管理能力跟不上的情况。
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将采购人定义为“第一责任人”,符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此举可以倒逼采购人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但在实践中,实施采购活动的往往是一线业务人员,很少接触政府采购业务,普遍存在专业能力与所承担的主体责任不相匹配的现象。虽然有些单位专门成立了组织实施部门来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但受人员编制和经费限制,承接能力相对有限。笔者认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核心是落实对需求管理的责任。因此,强化采购人尤其是业务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建立多部门分工明确、有效配合的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流程管理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制度要求内嵌到信息化系统中。如此一来,即便是新手,也能借助系统提示较为规范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强调全过程绩效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了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同时,细化了对履约验收的要求,取消了“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对结果评价的要求和责任主体。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修改为“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特点选择采购方式”,破除了“招标即合规”的错误观点。
笔者认为,采购人不仅要确保流程合规,更要让采购结果物有所值。为实现这一目标,采购人应提出清晰准确的采购需求,为履约验收提供依据。在中间执行环节,评审标准不能只关注价格,更要关注性价比。后端不能止步于合同签订,而要真正使履约验收成为整个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
增设履约约束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履行与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违约的,可以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这可谓履约信用评价应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突破。
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供应商的违约行为,除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外,通常只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民事责任。对采购人而言,这一过程往往耗时耗力却收效甚微,因而缺乏认真追责的动力。然而,采购人不追究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又纵容了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随意承诺等不良行为。
笔者认为,前述条款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出现采购人滥用的风险或不敢使用的困境,需要进一步明确何谓“有证据证明”和“重大违约”。此外,修订草案虽然增加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条款,但若没有相配套的编制、考核激励机制等政策措施,采购人培养自己的从业人员队伍仍然面临很大困难。
(作者单位:中国气象局规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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