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愉快的“休闲骑”
遇上驶来的观光车
距离太近、避让不及
结果车损人伤……
绿道夜骑出意外
骑行队友连环撞
“今晚东湖磨山北门发车带队,有意者冲!”2024年6月,骑行爱好者刘先生在“某骑行俱乐部群”里看到了这条消息。作为一名资深骑友,他跨上心爱的公路车,赴约这场夏夜骑行。夜色下的东湖绿道晚风习习,七名骑友组成一列纵队,沿郊野道由南向北骑行。刘先生排在第三位,紧随其后的第四位是赵先生,第五位是孙女士。这是一场标准的“休闲骑”,速度不快,大家有说有笑。
然而,当车队行至郊野道某路灯附近时,意外发生了。对向一辆观光车为避让共享单车,突然偏入骑行车道。刹那间,排头的两名骑友紧急刹车避让。刘先生紧随其后急刹,但他身后的赵先生刹车不及,前轮擦过刘先生的右脚。紧接着,排在第五位的孙女士尖叫着撞了上来,连人带车压在了刘先生身上。几分钟后,当众人回过神来,才发现刘先生价值不菲的自行车车架断裂,骑行服、手机屏幕均受损;赵先生的右臂受伤;孙女士的车胎爆裂。
因交警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三方协商不成,2024年12月,刘先生将赵先生、孙女士诉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4万元的损失。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直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孙女士抗辩称,三人系同一骑行群成员,当晚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依照“自甘风险”原则,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刘先生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赵先生也连连喊冤,他虽擦碰到刘先生的右脚,但随即被孙女士撞入草丛,真正将刘先生连人带车撞倒的是孙女士。“我不仅没撞他,还给他当了‘缓冲垫’!”赵先生说。
法院:原告自担30%责任
两名被告各承担35%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判决指出,该原则适用有其严格边界,它豁免的是文体活动“固有风险”带来的损害,而非参与者的“过错行为”。本次事故发生在东湖绿道这一允许观光车、共享单车及行人混行的公共通行空间。证据显示,事发直接原因并非骑行运动本身固有的对抗性或技术性风险,排在第一位、第二位的骑友成功避让,排在第六位、第七位的骑友也因保持了安全距离而安然无恙。这充分证明,只要尽到保持安全车距、合理刹车避让的基本注意义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三名当事人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其行为已超出“固有风险”范畴,进入了“过错”领域。因此,本案应回归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结合交通大队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精准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因果链条:
排在第三位的刘先生虽因避让急刹,但未能通过合理预判与操作,为后车留出更充足的避险空间,其急刹行为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排在第四位的赵先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在刘先生刹车时避让不及,发生首次擦碰,是事故升级的直接原因之一。排在第五位的孙女士同样未保持安全距离,在赵先生已发生状况时未能有效避让,直接撞向前方,是导致刘先生车辆严重受损、人员被压的最终作用力。
三人的行为环环相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赵先生、孙女士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并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责任比例为:刘先生30%、赵先生35%、孙女士35%。据此判决赵先生、孙女士二人各赔偿刘先生1.5万余元,刘先生自行承担1.3万余元。
三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参与者要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管理方应保障公共空间安全
《民法典》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旨在鼓励文体活动的开展,免除参与者因活动固有风险造成损害的后顾之忧。但不能认为参与者可以降低或免除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自甘风险”豁免的是风险,而不是过错。一旦参与者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逆行等),其行为就转化为过错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同时反映出绿道内观光车的行驶路线、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与骑行之间的潜在冲突。绿道管理方的设施配置、警示标识、动态调度是否完备,直接影响骑行风险的高低。绿道骑行安全,既依赖于每一名骑行者对规则的敬畏与自律,也依赖于管理方对公共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切实履行。
文章来源:公众号@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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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王秀敏
编辑 | 王靓 杨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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