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峡新干线)
邓小平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创立者和倡导者,“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构想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逐渐形成于这次会议之后。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产物,是党的和平统一祖国大政方针的重大发展。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谈及“叶九条”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一国两制”构想的系统化、理论化、法律化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表达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中国准备用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提出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收回香港后,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杨力宇时,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其要点是:
(一)解决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经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希望国共两党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四)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自己管理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
(六)实现统一的适当方式是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势力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这个谈话后来被称为“邓六条”。这一谈话丰富、充实了“一国两制”构想,使之更加系统、具体。
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使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使之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方针的概括性语言,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讲话中进一步把这一构想概括为“一国两制”,这标志着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正式形成。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里的“设立特别行政区”实际上指的就是实行“一国两制”。这表明“一国两制”已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保障。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十三大报告中明确表示:“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中英、中葡已就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达成协议。我们还要按照这个原则努力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历史将证明,按‘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的构想和实践,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这是“一国两制”构想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与和平统一一起构成解决台湾问题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至此,党的对台大政方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
“一国两制”构想是中共中央对台大政方针的重大发展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对毛泽东、周恩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同既往对台方针的一致性,它凝聚着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智慧结晶,是共产党人几十年来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集体心得。
同时,“一国两制”构想又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在综合考虑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思路、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形成的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构想,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创新性。正如邓小平所言“‘一国两制’人们都觉得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是“我们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最佳方式
第一,按照“一国两制”方式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核心是祖国统一,总的要求是一个中国,不是两个中国。实现两岸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确保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不被改变,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就维护了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国家核心利益。
第二,按照“一国两制”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充分考虑并尊重台湾历史和现实。1949年以后,台湾实行与大陆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就要面对两岸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同的现实。用“一国两制”方式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尊重台湾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台湾与大陆统一后,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且高度自治。这就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照顾了各方利益,找到了在两岸社会制度不同的情况下,能够用和平方式实现统一的办法。
本文节选自《中国共产党与祖国统一》一书,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