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东泰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电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陶圣华、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程国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资金占用问题曝光:单日最高余额826.21万元
经查,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泰信电子存在多次向实际控制人陶圣华拆借资金的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达826.21万元。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山东证监局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陶圣华,以及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程国海,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与权利救济
监管部门要求泰信电子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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