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6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7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尹剑平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黄浩、覃奀垚、张雪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4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回避票数3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委员黄浩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7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7月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3.2899万股,占2026年7月1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591%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7月2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30.1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53.2899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2、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6年5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30.1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53.289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7月2日
2、授予数量:53.2899万股
3、授予人数:21人
4、授予价格:30.1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仍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30.1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53.289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7月2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53.289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4.85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96%、16.70%(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317%、1.257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8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源通”)、全资子公司昆山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电气”)为原告,国力源通为原告一,瑞普电气为原告二。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7,000.0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因此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国力源通、瑞普电器就四被告侵害原告第ZL202010521357.X号、ZL201910547726.X号、ZL201610220651.0号、ZL202010521510.9号的专利权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正式立案(案号:((2026)苏05 民初503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26)苏05 民初504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2026)苏05 民初505号(以下简称“案件三”)、(2026)苏05 民初519号(以下简称“案件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2K68M
住所: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2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泉良
原告二:昆山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4114Y
住所: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泉良
被告一: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96398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一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郭满金
被告二:苏州基钰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KEJN5H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慧莉
被告三:昆山群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C6J34D8U
住所:昆山市张浦镇白米路6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段玉荣
被告四:苏州弗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243G01
住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2号楼6层6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贤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为上述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二系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生产制造、销售;被告二、被告三销售、被告四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电磁继电器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抄袭了涉案专利之专利技术,经比对,其技术方案落入涉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显示制造商为被告一。
上述四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两原告特向苏州市中级人民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2010521357.X 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
(3)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案件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1910547726.X 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1610220651.0 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万元(RMB30,000,000);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2010521510.9 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因此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