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2026年6月15日,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因在两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中存在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的规定,对乐鑫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未按规定披露4.37亿元房产购置事项
2025年3月14日,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明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用于扩充研发场地,含税转让总价款不低于4.37亿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2025年3月15日,公司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虽提及购置研发大楼事项,但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一号——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上证函〔2024〕3304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直至2025年4月30日才按规定格式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未及时披露取得明栈信息控制权事项
2024年4月,乐鑫科技与交易相关对手方签订深圳市明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栈信息”)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取得明栈信息控制权事项。
2024年10月,公司编制的明栈信息财务报表显示,其最终确定的2023年净利润为1365.95万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未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证函〔2024〕1475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
该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及公司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乐鑫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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