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6-22 04: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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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6-025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设立分公司情况

分公司名称: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分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本次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及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设立分公司,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业务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设立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设立分公司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按照规定程序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为保证分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理分公司设立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派分公司的负责人、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其他有关法律手续等。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6-026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1,459,1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437,731.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806690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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