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日报)
转自:廊坊日报
【案例简介】
老张(化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一套房屋自住,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办理贷款后,突发疾病离世。独生子小张(化名)无力继续偿还房贷,也不愿承继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此种情形下,小张能否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律师说法】
“能主张,合同解除后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购房款及贷款本息的返还清偿责任。”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本案中,老张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病离世,导致合同主体灭失、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其法定继承人无履约能力且不愿继承合同权利义务,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合同解除并非基于任何一方过错,应遵循风险共担、公平返还、过错免责的原则,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购房款及贷款本息的返还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