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药店未配执业药师,或将被注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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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7: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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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药)

一地发文,6月底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门店,须立即停止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销售,或注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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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配备执业药师,注销许可证

日前,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表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均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配备的门店,须立即停止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并书面承诺配备时间;超期仍未配齐的,缩减经营范围为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或直接注销许可证。

根据文件,2026年6月底,南充市的执业药师配备过渡期将正式截止。

无独有偶,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步收紧监管尺度

黑龙江省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告诫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所有连锁门店需在5月31日前配齐驻店执业药师,逾期未配的,须清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库存并核减对应经营范围;无意继续经营的,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则直接禁用远程服务,不配驻店药师就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否则将被核减经营范围或注销许可证。

违规惩戒措施也相当严厉。5月31日后,未配齐驻店执业药师且未核减经营范围仍销售处方药的,将被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已核减或注销后仍违规经营的,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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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结束之际,多地重申执业药师配备

众所周知,2025年底是全国大部分地区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期的“大限”,也就是说,从2026年1月1日起,全国绝大多数药店必须实打实配有执业药师在岗。

梳理发现,其实在过渡期结束之际,就已经有不少地方发文重申执业药师配备刚性要求

1月12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相关工作提示的函》明确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2025年12月30日,安徽省铜陵市市监局发文称,坚决执行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配备而未配备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湖北省荆州市发布《致全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提示函》并强调,全国的执业药师过渡期政策即将结束,整个药品经营行业将进入规范化的新阶段,执业药师的配备从过去的差异化实施,转为一项硬指标,即每家药店至少要有一名执业药师。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多地监管部门的表态,意味着执业药师过渡期到头,药店行业将迎接一个全面合规的新时期。

今年1月,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这是近年来我国首个专门针对药品零售行业的国家级政策文件,“药学服务专业化”,正是贯穿文件的核心主线。

文件强调“远程服务不可取代驻店药师”,背后是国家对药店定位的清晰认知,药店不是普通便利店,而是医药卫生体系的“健康驿站”,执业药师是药学服务的核心载体,驻店在岗才能提供面对面、可追溯的专业用药指导。

时至今日,距离2025年全国统一过渡期已过去半年,药店打造“健康驿站”政策也在全面落地

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将有更多省市持续细化、重申执业药师配备监管规则,不断升级惩戒力度、明确违规后果。这也标志着药品零售行业彻底告别宽松监管时代,全面进入全员合规、全程合规的精细化监管新阶段。

对于各类药店而言,配齐配足在岗执业药师、规范药品销售经营行为,已成为生存发展的必备前提,违规经营将面临零容忍、严追责的监管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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