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放到信托的钱是干净的,
对信托也没有保留任何控制权,
信托设在泽西岛,下面用BVI公司持有了一套新加坡房产,结构也够隐蔽复杂,
最后却还是被英国枢密院(泽西的终审法院)“击穿”信托,落得房产被变卖执行13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100万)的下场。
▲图:英国枢密院驳回罗为什么?
他做错了什么?
法院的判决理由又是怎么样的呢?
这个案例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信托什么情况下能保护资产隔离风险,什么情况又是完全无力的呢。
1
罗伯特与世纪银行崩塌事件
2008年,U.S次贷危机爆发,
金融风暴迅速席卷东南亚。
一家印尼世纪银行(Bank Century)出现严重流动性危机,
监管担心引发连锁反应,于是由印尼存款保险机构(LPS)紧急注资6.7万亿印尼盾(按当时汇率约合5.7亿美元)。
而当时掌控这家银行的人,
就是罗伯特·坦杜拉,下称罗、罗先生。
钱注进去了,可后来印尼方面查出来:
相当一部分救助资金,并没有真正用于银行纾困,而是被挪走了,
仅与罗直接关联的,被罗挪走的,就有2.7万亿印尼盾。
随后,罗在印尼被起诉,
并最终以一系列银行犯罪,以及欺诈、洗钱、贪污等罪名被判入狱,累计刑期20年。
与此同时,
印尼法院还裁定没收他的海外资产,包括泽西信托、根西信托、百慕大保单,以及瑞士Dresdner银行的资金等,
一场对罗持续十多年的跨境追赃行动也开始了。
今天的文章我们看对泽西信托的追索情况。
2
泽西茉莉花信托
时间回到2004年,
那一年,罗在泽西岛设立了一个名为茉莉花信托(Jasmine Trust)的家族信托,
信托从一开始,
就是一个有超强隔离效果的信托。
罗是信托的委托人,信托下面再通过一个BVI控股公司,持有了一套新加坡公寓(这套公寓买价约710万新元,按今天汇率约合人民币3000万),罗本人和他的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
底层资产在新加坡,信托在泽西,中间还隔着一层BVI,
跨越三个法域,加大了信托资产被打官司追索的难度。
信托又是个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委托人不保留任何控制权,受益人在分配前并没有确定的财产权,
就没法否认信托的独立性,没法像债权人追ZL一样 认为信托就是委托人个人的钱包了。
而且更甚,
就算你印尼Z.F来找,ZF向罗的银行注资是2008年之后的事,ZF对罗的X钱贪污定罪和裁定没收是2010年之后的事,而茉莉花信托是2004年就设立的,
所以信托也不是欺诈信托。
装入信托的资产也是2004年就装入的,
也不是非法资金。是干净的。
那这样一个完全独立与委托人的,资金干净的,与后期的罪名完全无关的信托资产,
印尼Z.F又能从何下手,追索信托里的钱呢?
继续看。
3
"可没收财产"
答案就在这个"可没收财产"的定义里。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追赃体系里(泽西的《1999年犯罪所得法》正是其中一员),有一个核心概念,叫"可没收财产(realisable property)"。
可没收财产,包括"被定罪者直接或间接赠与(made a gift)他人的任何财产"。
于是,泽西法院的判决逻辑就很简单:
罗被印尼定罪,身上背着一笔没收令,→
而他曾经把自己的钱投进信托、买下了这套新加坡公寓,这在法律定义上,构成他做出的一笔赠与,→
所以这套公寓(准确说是还掉银行抵押贷款后的净权益)就落入了"可没收财产"的定义,就能被拿来抵偿他欠的没收款。
所以其后无论在泽西法院,还是一路打到英国枢密院,
罗与印尼方的争议只剩下“管辖权之争”,泽西法院究竟管不管得着"境外"(新加坡)资产?
4
追缴130万英镑
2023年,英国枢密院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泽西法院有权对"由泽西的个人或实体持有"的境外财产采取措施。
判决里面的一句是:法律的措辞并不包含地域限制。只要那个能够事实上行使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人(本案中是受托人)处在泽西的管辖之下,泽西法院就有权对身处境外的财产采取措施。
就是说,
法院不只看"资产在哪个国家",还看"谁在真正控制它",
几层架构,横跨几个法域都没有用,泽西法院的"可没收财产”的定义都管得着。
英国枢密院还特别点明,此举是为了让泽西能提供更有效的跨境追赃协作——一个想保住国际声誉的离岸中心,绝不能沦为脏钱的避难所。
判决之后,
新加坡房产约130万英镑的"净权益(net equity)"(卖掉后先还了银行按揭贷款之后),被追缴,由泽西与印尼分享。
印尼追索泽西信托一事,至此也告一段落。
5
结语
当信托是独立的,当信托不是欺诈目的的,资金是干净的,
信托是能隔离风险的。
印尼方面(通过泽西总检察长)最初曾想主张罗是信托的受益人,从而认为他对信托资产就"享有受益权",所以想拿整个信托资产来抵债。但是因为茉莉花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是独立的,所以这个主张失败。
但无论如何,
信托隔离不了T腐XQ,隔离不了罪与责。
不止泽西,几乎整个普通法世界(前英联邦/英属体系)都有"可没收财产"这个定义,表述也都是高度雷同,只要被定罪没收,无论定罪前还是后的赠与,无论这笔资产干净与否,都不影响它算"可没收财产"。
所以罗做错了什么?
提前设全权信托、做复杂架构都对,错在不该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