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干净、也没保留控制权,为何他1100万的泽西岛家族信托还是被“击穿”了??
创始人
2026-06-19 19:14:06
0

本文作者 |  Amy姐金融圈

放到信托的钱是干净的

对信托也没有保留任何控制权

信托设在泽西岛,下面用BVI公司持有了一套新加坡房产,结构也够隐蔽复杂,

最后却还是被英国枢密院(泽西的终审法院)“击穿”信托,落得房产被变卖执行13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100万)的下场。

▲图:英国枢密院驳回罗

为什么?

他做错了什么?

法院的判决理由又是怎么样的呢?

这个案例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信托什么情况下能保护资产隔离风险,什么情况又是完全无力的呢。

1

罗伯特与世纪银行崩塌事件

2008年,U.S次贷危机爆发,

金融风暴迅速席卷东南亚。

一家印尼世纪银行(Bank Century)出现严重流动性危机,

监管担心引发连锁反应,于是由印尼存款保险机构(LPS)紧急注资6.7万亿印尼盾(按当时汇率约合5.7亿美元)。

而当时掌控这家银行的人,

就是罗伯特·坦杜拉,下称罗、罗先生

钱注进去了,可后来印尼方面查出来:

相当一部分救助资金,并没有真正用于银行纾困,而是被挪走了,

仅与罗直接关联的,被罗挪走的,就有2.7万亿印尼盾。

随后,罗在印尼被起诉,

并最终以一系列银行犯罪,以及欺诈、洗钱、贪污等罪名被判入狱,累计刑期20年。

与此同时,

印尼法院还裁定没收他的海外资产,包括泽西信托、根西信托、百慕大保单,以及瑞士Dresdner银行的资金等,

一场对罗持续十多年的跨境追赃行动也开始了。

今天的文章我们看对泽西信托的追索情况。

2

泽西茉莉花信托

时间回到2004年

那一年,罗在泽西岛设立了一个名为茉莉花信托(Jasmine Trust)的家族信托

信托从一开始,

就是一个有超强隔离效果的信托。

罗是信托的委托人,信托下面再通过一个BVI控股公司,持有了一套新加坡公寓(这套公寓买价约710万新元,按今天汇率约合人民币3000万),罗本人和他的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

底层资产在新加坡,信托在泽西,中间还隔着一层BVI,

跨越三个法域,加大了信托资产被打官司追索的难度。

信托又是个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委托人不保留任何控制权,受益人在分配前并没有确定的财产权,

没法否认信托的独立性,没法像债权人追ZL一样 认为信托就是委托人个人的钱包了。

而且更甚,

就算你印尼Z.F来找,ZF向罗的银行注资是2008年之后的事,ZF对罗的X钱贪污定罪和裁定没收是2010年之后的事,而茉莉花信托是2004年就设立的,

所以信托也不是欺诈信托

装入信托的资产也是2004年就装入的,

也不是非法资金。是干净的。

那这样一个完全独立与委托人的,资金干净的,与后期的罪名完全无关的信托资产,

印尼Z.F又能何下手,追索信托里的钱呢?

继续看。

3

"可没收财产"

答案就在这个"可没收财产"的定义里。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追赃体系里(泽西的《1999年犯罪所得法》正是其中一员),有一个核心概念,叫"可没收财产(realisable property)"。

可没收财产,包括"被定罪者直接或间接赠与(made a gift)他人的任何财产"

于是,泽西法院的判决逻辑就很简单:

罗被印尼定罪,身上背着一笔没收令,→

而他曾经把自己的钱投进信托、买下了这套新加坡公寓,这在法律定义上,构成他做出的一笔赠与,

所以这套公寓(准确说是还掉银行抵押贷款后的净权益)就落入了"可没收财产"的定义,就能被拿来抵偿他欠的没收款。

所以其后无论在泽西法院,还是一路打到英国枢密院,

罗与印尼方的争议只剩下“管辖权之争”,泽西法院究竟管不管得着"境外"(新加坡)资产?

4

追缴130万英镑

2023年,英国枢密院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泽西法院有权"由泽西的个人或实体持有"的境外财产采取措施。

判决里面的一句是:法律的措辞并不包含地域限制。只要那个能够事实上行使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人(本案中是受托人)处在泽西的管辖之下,泽西法院就有权对身处境外的财产采取措施。

就是说,

法院不只看"资产在哪个国家",还看"谁在真正控制它",

几层架构,横跨几个法域都没有用,泽西法院的"可没收财产”的定义都管得着。

英国枢密院还特别点明,此举是为了让泽西能提供更有效的跨境追赃协作——一个想保住国际声誉的离岸中心,绝不能沦为脏钱的避难所。

判决之后,

新加坡房产130万英镑的"净权益(net equity)"(卖掉后先还了银行按揭贷款之后),追缴,由泽西与印尼分享。

印尼追索泽西信托一事,至此也告一段落。

5

结语

当信托是独立的,当信托不是欺诈目的的,资金是干净的,

信托是能隔离风险的。

印尼方面(通过泽西总检察长)最初曾想主张罗是信托的受益人,从而认为他对信托资产就"享有受益权",所以想拿整个信托资产来抵债。但是因为茉莉花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是独立的,所以这个主张失败。

但无论如何,

信托隔离不了T腐XQ,隔离不了罪与责。

不止泽西,几乎整个普通法世界(前英联邦/英属体系)都有"可没收财产"这个定义,表述也都是高度雷同,只要被定罪没收,无论定罪前还是后的赠与,无论这笔资产干净与否,都不影响它算"可没收财产"。

所以罗做错了什么?

提前设全权信托、做复杂架构都对,错在不该有罪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