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化名)经蓝天公司(化名)介绍从事出国务工业务。双方曾签署《对外劳务服务合同》,约定李先生参加某国外雇主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期限24个月,其中试用期1个月,年工资约人民币15万-18万元;蓝天公司负责组织李先生出国和归国、协助李先生与国外雇主公司签订雇用合同、必要时协助国外雇主公司向李先生发放工资等。后李先生前往国外从事瓦工工作,但未与国外雇主公司签订合同,境外务工期间工资由蓝天公司发放,故提起仲裁程序要求确认境外务工期间与蓝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李先生的仲裁请求,李先生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蓝天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先生诉称,其于2022年初与蓝天公司签订《对外劳务服务合同》,从事出国务工业务,经网上视频考核通过后,于2022年中抵达国外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初其在工作中受伤,因费用问题未在当地住院治疗,于一个多月后接受回国治疗。因其与蓝天公司、国外雇主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故要求确认与蓝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蓝天公司辩称,其公司在国外没有项目,仅负责为国外雇主公司在国内招募工人、提供居间服务,李先生由国外雇主公司管理,故不同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天公司虽主张其为国外雇主公司在国内招募工人、提供境外务工居间服务,但该公司自认并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亦未与国外雇主公司签署劳务合作协议,故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其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结合蓝天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对外劳务服务合同》条款已基本具备劳动合同必要条件、且境外务工期间工资由蓝天公司发放等事实,法院最终确认蓝天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蓝天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涉外务工需求的不断增加,部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易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各类纠纷。在境外务工人员未能与任何主体订立确认劳动关系合同的情况下,其在国外工作的人身安全、薪资待遇、劳动条件等难以获得充分保障,维权困难,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无资质违规招录、安排劳动者出境务工的企业,仅依据合同名称将“居间服务”作为自身免责“挡箭牌”的,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用工实际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确认劳动者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境外务工人员劳动权益。
【法官提醒】
广大务工人员选择出国务工时,务必首先询问核实中介机构是否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是否与国外雇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确保对外劳务合作真实、合法、有效,拒绝加入无资质、无书面合作协议的境外项目。其次应主动要求与中介公司或在中介公司协助下与国外雇主签订书面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社保缴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生活条件、工伤保障、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予以明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好基础。同时,应注意收集并留存好招聘信息、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电子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对相关证据予以公证,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涉外劳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并办理登记,依法与国外雇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或协助劳动者与国外雇主订立确认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全程规范用工和服务,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依法全面保障劳动者生活条件、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等各项合法权益。严禁无资质违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韩筱、马敬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