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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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包括一起“爱心捐助金”能否强制扣除的案件。法官提示,针对涉及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益的事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交纳费用。
“我不知道这笔钱是干什么用的,公司也没征求过我的同意。”在员工登记表上签字捺印,“默认”自愿参加公司“爱心捐助”活动,每月从工资中扣除20元……保安王齐(化名)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返还“爱心捐助金”,获得支持。但是,企业又将王齐诉至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起关于“爱心捐助金”能否强制扣除的案件列在其中。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劳动者财物,一些求职者为顺利入职不得不“花钱”上班。法官提示,针对涉及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益的事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尊重劳动者的个人意愿,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交纳费用,否则将承担返还责任及败诉风险。
入职表中含“自愿捐助”条款
王齐在吉林的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入职时,他在公司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并签字捺印。该表尾部有“本人自愿参加公司的爱心捐助活动”打印版字样。
2024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了合同正式解除时间、工资支付时间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特别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乙方不得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2025年6月,王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2815元、返还互助金2160元。仲裁委支持了王齐关于返还互助金的请求。公司不服,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解释称,互助金是公司组织职工交纳的自筹基金,在职工遭受突发灾害或者意外的时候,可以向公司申请给予救助。相关内容已经在职工入职时予以解释,由职工自愿参加。
对此,王齐称,虽然员工登记表下面写了有关爱心捐助活动的条款,但他登记时重点填写的是个人相关信息,根本不知道这个活动是什么,公司也没有向他进行解释。针对公司提出的互助金章程等文件都张贴在公示板上的情况,王齐则表示自己并未看到,其工作地点为分公司,与公示地点所在的总公司并不在同一区域。
公司还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明确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王齐没有权利向公司主张返还互助金。
“当时公司说离职需要签这个协议,我就签了,没看具体内容,而且公司也没有将协议书给我。”王齐说,关于被强制扣除的互助金,离职员工多有不满,有人回公司讨要已成功要回,所以公司也应向自己返还。
格式条款绝非“免责金牌”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相对弱势。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多说,比如,劳动合同多为企业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劳动者极少有修改条款的空间,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岗位。本案中,员工登记表本质上应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登记表虽有王齐本人签字捺印,但其内容整体为打印版,属于格式条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详尽的解释和告知义务,无法证明王齐对公司扣除互助金表示知情和自愿。公司未与王齐协商一致即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互助金,属于强制交纳,违反自愿原则,应予返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系家庭生计的核心保障,未经劳动者书面明确同意,用人单位无权单方从工资中扣除任何名目费用。”马多说。
本案中,员工登记表内关于爱心捐助活动的内容为格式条款,即用人单位预先拟定的固定文本,劳动者仅能选择签字或拒绝。马多分析,部分企业使用格式条款除了想要简化流程、节省成本,也不排除有依托自身强势用工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的意图。
“格式条款绝非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免责金牌’。对强弱地位悬殊的领域,法律审查更严,这样的条款更易被认定为无效。”马多说。
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均属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在劳动用工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以“培训费”“保证金”“PK金”“乐捐”“入股投资金”等名义变相收费的乱象,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王雨琦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她曾拒绝过一个医美公司的“奇葩”委托。这家公司为维持自身“高端形象”,强制要求所有入职员工向公司借款购买和使用最新款苹果手机,并规定员工离职时必须先交还手机,才能拿回自己的借条。一名员工因被拖欠工资,离职时未交还手机,被公司起诉。公司败诉后,反被员工起诉讨要其拖欠的工资和社保。
“不管是买手机,还是用工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交工装费等,本质上都是把企业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属于违法收费,即便签订了‘自愿交费’协议,也属无效条款。”王雨琦说。
现实中还存在企业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情况,司法实践已对此划定红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项目经理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被收取两笔风险抵押金共12万元。离职后,顾某要求公司返还押金,被公司以其在职期间有多个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或者潜亏的情况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判决公司返还顾某全部风险抵押金。
王雨琦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摒弃“强势管理”思维,坚守合法、公平、诚信的用工底线,涉及劳动者财产权益的事项,必须平等协商、尊重意愿,严禁单方设置扣款条款、随意克扣工资,否则不仅须全额返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