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大模型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审核指引十五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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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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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蔓蕾)6月17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陆家嘴论坛上宣布将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至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当日下午,上交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来看,《指引》共十五条,对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上交所表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优质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上交所制定了《指引》。

《指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方面,一是业务范围以及“硬科技”属性要求。明确主营业务具体范围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自主研发、模型服务或模型应用等”,更加看重发行人的“硬科技”属性。

二是关于明显技术优势。明确企业需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开展研发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取得重大研发成果,或牵头承担国家人工智能重点任务。

三是关于阶段性成果。要求企业“在申报时至少有一个大模型产品已完成上线发布并实现规模化应用”,且后续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重大不利事项。

四是关于取得批准。企业在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上线对外服务、商业化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开展相关评估、备案等手续。

五是关于行业地位。明确要求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行业地位突出、排名靠前,在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行业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取得相关市场主体的较高认可,并将获得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入股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六是关于市场空间。发行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应具有清晰的目标市场,现实或潜在需求大,在研发进度、关键指标等方面具有突出市场竞争优势,市场空间大,未来成长性强。

七是关于商业化安排。发行人应当为人工智能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制定明确的商业化安排,同时不存在大模型业务或产品商业化预期明显不足等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八是关于合规要求。发行人业务或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如涉及境外业务的,应当符合技术出口、数据跨境等相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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