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在公共设备平台加装水电设施,得到了邻居的默许,谁知换了邻居后,新邻居要求恢复平台原貌,双方因此对簿公堂。6月14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支持了新邻居的诉求。
共用平台上加建,被新邻居起诉到法院
2022年6月,唐先生购买了长沙市望城区紫鑫御湖湾小区一套房屋,与隔壁共用一块公共设备平台。装修时,他在平台外侧加设了隐形防护窗,加高了外侧台阶,铺设了地板砖,将水电通至隔壁户型一侧并放置了洗衣机,同时在设备平台处安装衣架晾晒衣物。隔壁邻居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2025年3月,王先生通过法拍购得上述隔壁房屋。收房后,他开始装修,并因在公共平台安装空调外机一事与唐先生产生摩擦。令王先生不满的是,公共平台被唐先生独占,双方多次发生口角,物业、社区、城管部门介入调解。王先生表示,高塘岭街道城管执法队于2025年5月对唐先生下达了责令整改告知书,要求其恢复原样,但没有下文。
2025年8月,王先生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采光、妨碍其使用公共设备平台”为由,将唐先生诉至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恢复原貌并索赔5万元。
庭审中,唐先生表示:“一直积极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物业、社区及城管部门的协调下试图协商解决问题,共同合理使用公用平台,为了邻里和谐还愿意做出相应补偿,但都被对方拒绝。”唐先生认为,占用部分平台是邻里协商同意后才进行的,“现任业主应该接受这是法拍房标的物的现状”。
法院支持新邻居恢复平台原貌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相邻关系,应按照方便生活、互不侵害相邻方权益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唐先生占用公共设备平台加设隐形防护窗、放置洗衣机、晾晒衣物等行为,对王先生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也对其生活产生一定妨碍。因此,支持恢复设备平台原貌的诉请。关于王先生主张唐先生支付物权费2万元、相邻权费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老邻居同意,并不代表新邻居认可
“老邻居同意,并不代表新邻居会认可。”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设备平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仅有合理使用权,无独占或改造权。此外,法律还明确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本案中,唐先生私通水电、加高台阶等行为已超出合理范畴。因此,唐先生与前业主之间的约定存在瑕疵,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李健提醒,正确使用相邻公共平台,首先要确认使用区域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在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协商与调解,尊重共有权、协商解决争议、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杨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