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曾经让我深感唏嘘的博士法官,今天又让我空欢喜一场!
创始人
2026-06-15 0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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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导读

一早看到武大法学院的微信公号发布信息说,“佛山中院院长”万选才法官(武大博士)应邀到武大法学院举办专题讲座“小案件,大道理”,不禁格外惊喜。

2020年,万选才法官在审理一起酒驾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网络刷屏并广受好评,甚至被不少法律人盛赞“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该案在被告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且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敢这么判无罪的极其罕见,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都找不出几个!

笔者细细研读判决之后亦深感敬佩!这份判决着实堪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已然达到裁判文书的理想状态。判决的字里行间,透着这位万法官的勇气与果敢,支撑着这份勇敢的则是深厚的法学功底与浓厚的人文情怀。当然,还有万法官作为法院院长的那份自信与权威。——现实的“骨感”则在于:这份“伟大的判决”被二审法院“打脸”发回!重审时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方得以“消化”。

此前 ,中青报曾报道: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判决是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份来自基层法院的判决也曾赢得法学界人士一片赞誉。可惜这个首例非法证据排除判决同样二审时遭遇滑铁卢。在同样的证据下,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非法证据排除不成立。——此后不久,人大法学博士、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就调离了法院,被黯然“发配”去了宁波仲裁委。

笔者当时的唏嘘在于,那些充满正义与情怀的法律理想主义的审判,似乎注定将因“水土不服”而惨遭打脸!而宁波张院长的际遇,则让我对佛山万院长的官运乃至命运深满不安。此番的“欢喜”原来是笔者将万选才法官的职务,想当然或一厢情愿地错看成了“佛山中院院长”,以为在改革开放前沿的万法官,终于突破官场潜规则,奇迹般地因为对法治理想主义的坚守而得到组织的肯定与重用!——显然,同样法治理想主义注定“水土不服”的我,注定也要被现实一再重重打脸!

附:

吕良彪|那些“美好的判决”注定因水土不服而屡遭打脸?!

“多从世界看中国而非沉迷于仅仅从中国看世界”。

如果失去反省的勇气与能力,个人会失去理性与尊严,司法的脊梁亦将真正坍塌。

从佛山那份“堪称伟大的判决”被发回到谢留卿案的大面积改判——莫非,我们无法摆脱重刑主义与机械司法的倾向么?!

——题记

01、我国司法史上“个案无罪人数最多的一审判决”惨遭“二审打脸”

2024年5月22日,谢留卿等被控诈骗一案在安徽芜湖中院二审宣判。

本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了63人犯诈骗罪,一审判决其中42名被告人无罪,这份判决也因此被称为我国司法史上个案无罪人数最多的一份判决。虽然辩护律师们认为依然有更多的人应当不构成犯罪,但无疑都认为这是一份难得乃至勇敢的判决。一审判决之后,被判有罪的各被告人选择上诉,检察机关亦提起抗诉

二审加重判决第一被告人谢留卿有期徒刑15年,罚金1500万。其他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一审判决无罪的42名被告人中二审有34人被改判有罪,还有8名被告人是被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而不是如一审那般以证据不足为由出罪。

经济深秋里的又一场寒风(点击即可阅读)”——曾经参与本案辩护的何兵先生略显悲愤与无奈地说。

我的同事郑文鑫律师则就本案程序问题如此评论:

“第一被告人谢留卿已经被羁押七年,而其他取保在外的人也历经了七年的司法程序,仅就这个过程,就已经足够煎熬。人生有多少个七年,在有罪判决之前就已经被羁押了七年,这种冗长的司法程序,无论如何都不能称之为正义,都不能称之为文明。这种程序不值得提倡,而应该被批评、被严厉批判的,尤其是这个冗长的程序,还是经过最高法的十几次的反复批准才得以实现。”——所以,近来发生在青海的“垂帘听审”事件(点击即可参阅)体制内部却似乎并不觉有什么不妥,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另有网友则提示文鑫律师说:你难道不知道当年谢案一审时的控方总公司的首席现在在干什么吗?!——当然,这种颇具阴谋论意味的说法不值得相信。

02、顺德法院那份被称之为“伟大的判决”其实被二审发回重审

此前数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南海区人民法院现院长万选才法官,在2020年审理一起酒驾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网络刷屏并广受好评,甚至被不少法律人盛赞“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点击即可参阅)”!

该案在被告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且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敢这么判无罪的,极其罕见,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都找不出几个!

笔者细细研读之后亦深感敬佩!这份判决着实堪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已然达到裁判文书的理想状态。——判决的字里行间,透着这位万法官的勇气与果敢,支撑着这份勇敢的则是深厚的法学功底与浓厚的人文情怀。当然,还有万法官作为法院院长的那份自信与权威。

现实的“骨感”则在于:

03、两份被二审撤销的“理想化判决”

中青报报道: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判决是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份来自基层法院的判决也曾赢得法学界人士一片赞誉。可惜这个首例非法证据排除判决同样二审时遭遇滑铁卢。在同样的证据下,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非法证据排除不成立。此后不久,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就调离了法院,去了宁波仲裁委。

十余年前曾有某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随身带入几本自己撰写但由境外出版的书籍被海关没收,遂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获胜。该案也曾引得学界、律师界一片欢欣鼓舞——但最终,二审还是撤销了这一判决并支持了海关的行政行为。而且,网络上似乎再难找此案踪迹。

04、重刑主义的土壤与机械执法的本能?!

无疑,当下中国大陆有着深厚的“重刑主义”土壤:

其一,习惯性运用刑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但凡出现问题,国人总容易本能地认为是政府管制不到位,处罚不严厉。出了问题尤其群体性问题,必须抓人才能平民愤。从当年在上海对付不法奸商到对证券市场“不法者”,“挥起铁拳”总能迅速而有效地“解决问题”。而“寻衅滋事”之类“口袋罪”更是重出江湖,大显神威。

其二,本能地希望通过严刑峻罚治理社会

但凡矛盾突出,国人总容易本能地希望祭出“刑乱世、用重典”的大招。从当年“严打”,到这些年“人贩子逮着就毙!”......难道真的“刑罚最重越好么?!”——现实的无奈则在于,虽然都反对“机械执法”,但实践中法官判重了没事而复查的基本都是被认为判轻了的案子。

05、“法律的理想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

有人注意到:宁波的张院长是人大的博士,佛山的万院长则是武大的博士。——他们有勇气有追求,有理想而显“莽撞”,似乎与当下中国现实有些“脱节”、与官场作派有些格格不入。但,不能讲法学博士与法律理想主义便是“书呆子”!当下最高院的张首席不也是货真价实的武大法学博士么?!且不说在最高院任副院长、中纪委任副书记以及司法部任部长时的“老辣”,单说他在最高检任首席时大力推进的“大面积认罪认罚”“企业合规(不诉)”,到最高院后大刀阔斧”地改造庭审直播尤其法律文书上网等司法阳光工程更是“魄力十足”,且对中国的司法(尤其刑事司法)产生的“深刻影响”恐怕需要经历一定的历史时期方能评述

世纪老人、汉语拼音之父周有光先生曾经告诫我们说:要从世界看中国而非仅仅沉迷于从中国看世界。——如果某些绝大多数国家都行之有效的制度与措施与某一特定国家特殊国情不符,或许更同样需要甚至更有必要进行反思的恐怕正是所谓“特殊国情”。而中国“最厉害的法”,理当是宪法、刑法、民法等国家根本大法与基本法律而绝非其他什么看法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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