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学立、丁增付等76名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告知)公告
兹有孙学立、丁增付等76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武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获且被告知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上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且以上行为人通过电话或者邮寄送达不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现拟对以上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对以上行为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交通违法行为符合听证情形的(如个人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等情形)如果要求听证,应在公告期届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界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武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