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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的概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磨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磨材”)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工业”)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特纤”)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7)、《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4)、《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31)。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32),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磨材、九鼎工业、九鼎特纤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对应的债务均已结清,相应的担保责任均已结束。
近日,公司分别为全资孙公司九鼎磨材、九鼎工业、九鼎特纤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九鼎磨材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磨材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E-A0433002606080012779)(以下简称“主合同1”),约定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26年06月08日至2029年06月07日。
公司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33002606080282865),约定公司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磨材签订的主合同1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1项下九鼎磨材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对九鼎工业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工业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E-A0433002606080013978)(以下简称“主合同2”),约定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26年06月08日至2029年06月07日。
公司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33002606080284949),约定公司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工业签订的主合同2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2项下九鼎工业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对九鼎特纤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特纤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E-A0433002606090014213)(以下简称“主合同3”),约定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26年06月09日至2029年06月08日。
公司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33002606090286620),约定公司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特纤签订的主合同3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3项下九鼎特纤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351.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68%,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25,351.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68%,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担保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上述担保均在正常履行中,无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1、《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E-A0433002606080012779);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33002606080282865);
3、《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E-A0433002606080013978);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33002606080284949);
5、《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E-A0433002606090014213);
6、《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33002606090286620)。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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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告编号:2026-19)、《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31)。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651,636,24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51,636,2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3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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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6月10日至登记日:2026年6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
咨询联系人:缪振、李婵婵
咨询电话:0513-87530125
传真电话:0513-8069580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