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紧张,地下停车位却大部分空置,业主的车开不进去。岳阳一小区开发商手握小区273个地下停车位,却只卖不租,小区业委会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开放停车位租售。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2014年,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案涉小区项目,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异地建设人防工程。2022年3月该小区完成交付,建成地下停车位273个,合计售出约40个。
因小区共有业主一千余户,地面车位仅一百余个,停车难问题突出。2025年3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开发商对地下车位采取“只售不租”模式,致使绝大部分地下车位处于空置状态,侵犯了全体业主对车位的使用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开发商与全体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建筑区划内,地下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开发商。
案涉车位属于建筑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双方已约定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其次,案涉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由开发商独自承担,未列入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分析,该车位应属开发商所有。再次,案涉小区已申请异地建设人防工程,案涉车位并非人防工程,因此开发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对归属于自己名下的车位可选择出租、附赠或出卖的方式处理,只要是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位归属先看合同约定
法官介绍,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关键看约定和建设成本。如果购房合同里明确约定“地下车位归业主共有”,或者车位的建设成本分摊到了业主房款里,车位可能归全体业主;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国家,开发商只有“使用权”,通常只能租,不能卖,而且租期不能超过20年。本案中,开发商既异地建了人防工程,又和业主约定了车位归属,未由业主分摊成本,所以车位才归开发商。
法官建议,业主首先查阅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看里面有没有明确“地下车位归属”“能否出租”的条款。第二步则由业委会牵头协商,比如提出“优先向业主出租空置车位”“合理定价租金”等诉求。第三步则是收集证据维权。如果发现开发商违规出售公摊里的车位或是人防车位,可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马皓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