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司职员被错误认定为项目负责人
面临巨额行政罚款
并被法院强制执行
财产被冻结
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持续多年的罚款风波终于平息
……
“20多万元的罚款终于撤销了,我的房子、车子解封了,终于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了!”近日,王有明(化名)拿着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到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表达感谢,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这笔巨额罚款从何而来?起初,王有明自己也不清楚。
一张罚单
砸到“不相干”的人
2022年7月,方城县相关行政部门执法科向王有明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某公司A小区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职工)王有明处以24万余元罚款。突如其来的处罚令王有明茫然:“我在公司任职于行政管理部,从未分管过该项目,怎么会成为项目负责人?”
尽管心存疑惑,但因不了解法律救济途径,王有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他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认为自己并无责任。2023年3月,相关行政部门向方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有明因无能力缴纳罚款,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房子、车辆被查封。
为维持家庭生活,王有明不得不妥协。2023年12月,他与相关行政部门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先行缴纳罚款2万元、余款分期支付。案件随即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王有明始终认为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多次向法院执行局反映情况,却因为执行依据是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执行局无权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维权陷入僵局。
一次监督
揭开“孤证定案”真相
2025年5月28日,王有明抱着一线希望来到方城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方城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办案组。办案检察官调阅了行政执法卷宗、法院执行卷宗,细致审查证据,全面核定事实,厘清责任。王有明向检察官回忆:“当年执法人员调查时,我因负责公司外事接待且了解项目情况,配合做了笔录,但笔录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我’的表述是提前打印好的,执法人员未宣读便让我签字。”
为查清真相,检察官调取河南某公司A小区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发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上,明确标注了项目负责人为“卢某”,并非王有明。同时,王有明提交的“钉钉”软件打卡截图、公司岗位职责文件等证据也证实其所属部门为行政管理部,工作职责仅涉及行政事务,并未直接管理涉案项目。
“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仅凭一份孤证就开出20多万元的罚单,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仅是证据链的断裂,更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漠视。”办案检察官秦岩指出。
两路监督
斩断错误“链条”
面对证据矛盾,方城县检察院决定“双管齐下”:一方面,明确行政部门仅依据一份存在争议的调查笔录认定责任人员,未依法调取公司章程、内部任命文件等关键书证,并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属于“孤证定案”;另一方面,针对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指出其所依据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
秉持“监督纠错、化解争议、促进规范”的理念,方城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明确指出案件办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依法撤销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方城县检察院并未“一送了之”,而是多次与法院、相关行政部门沟通,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见效。2025年11月18日,方城县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相关行政部门不服该裁定,向南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方城县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及时关注裁判结果。2025年12月2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再审裁定。
今年2月6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撤销了对王有明的原行政处罚决定。3月10日,方城县法院作出相关行政部门应向王有明返还已缴纳罚款2万元的执行裁定书。4月27日,王有明被查封的房产、车辆得以解封,已缴纳的款项被返还。
一类规范
推动建立“清单”和“提示机制”
该案并非孤例。方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直接责任人员”时,存在证据标准偏低、身份认定随意等问题,法院在相关执行审查中亦未能有效把关。为此,该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关键人员认定证据清单”和“执行审查提示机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让检察监督不仅能“治标”更能“治本”。方城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个案件让两个单位撤销错误决定和裁定,让一个无辜者拿回财产与尊严,更让一类制度漏洞被看见、被修补——这才是监督的真正价值。”
如今,王有明的生活回归了平静。这场持续近四年的“罚款风波”,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