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提升整体投资效益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二部门
制定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有关措施及任务分工》
明确42条具体落实措施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有关措施及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升整体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42条具体落实措施。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有关项目建设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加强可行性论证,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积极申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从国家层面争取要素保障支持。依托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申报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由省级部门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三)滚动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项目,及时发布和宣传,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四)对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可组织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优化项目路径与合作模式。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二、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具体要求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本行业对应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细化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按照市场化程度高低、公共属性强弱等,结合自然垄断属性,积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
(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等文件过程中,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持股比例等信息,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批复文件中对项目落实引入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情况出具意见,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的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七)对于规模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三、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八)强化政府引导,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稳妥有序推动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投资与存量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合理布局,提高项目质量,避免盲目建设。督促企业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严格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进一步激发低空经济领域民间投资活力。
(九)强化需求导向,围绕10分钟城区快送网、20分钟城郊配送网、30分钟城乡投送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货物集散地、维修保养站点等配套设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起降设施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在医院、景区、商圈、社区等建设一批起降设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四、清理服务业民间投资准入壁垒
(十)持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发挥好云南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政企沟通圆桌会议机制作用,深入实施厅局长“坐诊”“巡诊”“上门问诊”,常态化开展“政企相约·周周见”“政企相约·周三企业接待日”,实行“三办一销号”制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困难,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清理、归集、核实、整改等长效机制,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和壁垒,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努力营造云南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十二)聚焦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质量认证等重点环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附加值更高的科技服务业等行业;加大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检验检测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引导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发掘产业需求,持续深耕细作,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化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疾控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十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35%等领域项目,引导项目业主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中投向领域、使用者付费、民营企业参与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六、规范招标投标领域民营企业参与条件
(十六)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性自查等机制,由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一步纠正各类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和隐性壁垒。落实并持续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加大投诉处理力度,保障民营企业有畅通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定,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设置不合理资格、业绩条件,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七、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十八)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在工程采购项目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十九)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
(二十)推广预付款保函,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八、保障民营企业网络型基础设施使用权益
(二十一)提升民营企业“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打造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
(二十二)落实国家关于铁路线路接轨的有关要求,按事权加快研究制定我省接轨方案,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辖范围内自主运输调度,落实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推进清算更加灵活和公开透明。
(二十三)落实好国家关于公路、轨道交通等运输价格改革政策要求,深化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综合评估成本变化、质量安全等因素,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健全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云南电网公司。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化
(二十四)主动征集、精准梳理民营企业的技术瓶颈与重大需求,围绕技术需求组织省级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项目实施。支持龙头民营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优化从政策辅导到向上推荐的全流程服务。
(二十五)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原特色农业等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并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十六)整合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中试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实际面向民营企业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等市场化中试服务,促进资源要素流动和优势互补。
(二十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与民营企业联合建设中试平台,通过共享试验设备、应用场景、人才队伍,构建开放共享的中试生态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十八)加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化合作,充分发挥央企产业链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其与民营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开展合作,通过产业链协同转型带动中小企业进入转型生态,在订单获取、贷款融资、销路拓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转型收益。
(二十九)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鼓励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通过“人工智能+”,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
(三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争取政策性金融工具、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三十一)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引导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改造,形成自主可控的数字技术、产品和装备的应用生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一、加大各类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具备参与条件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投向、支持领域、支持比例等政策解读,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依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融入国家战略实现更好发展。
(三十三)及时跟踪了解已经投放基金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主动靠前做好服务指导,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逆周期调节作用。
(三十四)深入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政策要求,超前指导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主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二、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五)进一步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外贸、民营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指导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持续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优化民营企业信贷融资服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强化政策效果评估,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三十六)依托全省“政企金”投贷联动系统等,积极做好投放金融工具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围绕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重点投向领域,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筛选申报,积极争取金融工具投放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三十七)充分利用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及我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进一步归集整合覆盖全生命周期、全业务流程的各类涉及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营管理信息,高效对接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和具体金融机构及相应的融资产品,更加精准地投放信贷资源,提高双边融资效率。
(三十八)推动创新积分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
(三十九)鼓励省内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轻资产、无抵押、无担保”等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云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十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四十)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四十一)按照国家年度申报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我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力度。
(四十二)加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项协调服务,加大项目谋划培育和要素保障力度,对民间投资项目实行靠前服务、主动协调、申报单列、加快审核,通过规范实施REITs项目常态化申报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入库,持续加强项目全流程跟踪,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云南证监局。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措施落地执行,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经验亮点、典型案例等报省发展改革委,涉及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编辑:和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