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曝光的一人名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偷税案引人关注。
从税务部门曝光案件内容看,2021年至2023年,党迎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
一人名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何会成为涉税风险点?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同一个人名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分开独立计税,不得人为降低应纳税额,年度必须汇总全部经营所得,统一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国家相关法规对自然人从名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有明确要求,并有详细的申报内容和时间节点。
例如,2025年,一名自然人投资开了两家店。2025年每月或每季度,该自然人都需要分别就两家店的经营所得办理预缴纳税申报。2026年3月31日前,该自然人在向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还需要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两家店的年度汇总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田志伟解释,这些扣除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一次,不能在多家企业间重复抵扣,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不实。
税务部门提醒,如果相关纳税人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汇总申报,根据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相关涉税规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田志伟建议,相关投资者应全面梳理名下各经营主体的涉税管理现状,健全财务核算与涉税台账管理制度,清晰区分不同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边界;主动强化税收政策学习,精准把握多处经营所得的申报规则与征管要求,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自查自纠。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刘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