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籍居民在湖南工作生活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他的家人都在广东生活,死亡赔偿金按哪里的标准计算?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5月,广东籍男子刘帆在岳阳华容县务工期间,休息时搭乘同事王凯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外出,途中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帆不幸身亡,驾驶人王凯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货车司机与摩托车司机王凯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刘帆无责任。随后,刘帆家属将小货车司机、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车辆所属公司、刘帆生前工作单位及王凯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3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的核心争议聚焦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刘帆家属主张,刘帆户籍为广东,应按照广东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年的标准计算赔偿金。而保险公司等多名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湖南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43元/年核算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受害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仍要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因此,只要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家庭成员能够举证证明自身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就有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按照更高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因此,该案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确认为广东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1629元/年。
最后,法院据此标准按照责任划分进行了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王凯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甘柔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