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站楼摔骨折起诉机场索赔6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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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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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站楼摔骨折起诉机场索赔6万多# 】#行人在航站楼摔骨折机场无需赔偿# 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管理者是否必然担责?行人在机场航站楼行走时不慎摔伤,事后起诉机场索赔6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通报一起涉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认定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机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赔偿。2025年4月,张某前往某机场航站楼到达层接人,行至询问台附近铺设地毯区域时崴脚摔伤。事发后,机场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张某不适,提供了座椅休息,并询问是否需要医疗救助及轮椅协助。张某表示无需处理,自行等待接机,后于当日离开航站楼。一周后,张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张某认为,机场公司铺设的地毯过高且无警示标志,导致其被绊倒摔伤;事发后工作人员未将其送回家,未尽到救助义务,故起诉要求某机场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表示因机场铺设的地毯绊倒而摔伤。但证据显示,事发区域为常规通行区域,地面铺设的地毯牢固粘贴于地面,无卷边、破损、位移或明显凸起。张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地毯存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具体缺陷,或该区域存在显而易见的、需特别警示的安全隐患。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此外,机场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张某不适后,及时询问其需求,提供了座椅休息,并提出医疗救助、轮椅协助等建议,已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综上,法院认为,张某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地面状况综合作用所致,机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顺义法院天竺法庭法官棋其格介绍,在社会生活中,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环境复杂,管理者肩负着维护安全的重任。然而,这种责任并非没有边界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仅因有人摔倒就推定管理者存在过错,并要求管理者对常规通行区域的平整地面设置警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会导致公共服务机构陷入“动辄得咎”的困境,最终增加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公共服务效率。(@北京日报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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