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烧掉一座山有多“贵”,其中的经济账与法律账,你能算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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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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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天到了,又到了森林火灾的高发季节,那么烧掉一座山有多“贵”呢?其中的法律账和经济账,可能很多人没有算明白。

  2025年,宛某某在安徽庐江县东顾山林场祭祀祖先的时候,火星引燃了枯草,火势迅速蔓延,酿成森林火灾。

图片由AI生成

  经专业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67.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662元;火灾同时破坏林地生态,需额外投入资金进行生态修复与复绿补植。案发后,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宛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复绿补植费用共计140962元,刑事与民事责任一并承担。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森林防火,大意不得,一次疏忽,可能同时引来“坐牢+赔钱”的双重重击。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一次看似“意外”的失火,背后可能同时触发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重法律后果。

  首先,要厘清主观状态。绝大多数情况下,像祭祀烧纸、乱扔烟头、焚烧秸秆等行为引发火灾,行为人并无纵火故意,而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火势蔓延。这类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失火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用火会引发火灾,仍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比如出于报复目的故意点燃他人山林),那就构成放火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量刑分两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多大的火灾才构成失火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项,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2公顷(30亩)以上,就进入失火罪的刑事追诉门槛。换句话说,1公顷等于15亩,30亩林地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167.1亩按国家法定换算(1公顷=15亩)约等于11.14公顷,是立案标准2公顷的5倍多。但为什么宛某某只判了1年4个月?这一刑期低于失火罪基本档“3年以上”。这可能是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档(3年以下)直接量刑,也可能是适用“基本档”后因自首减轻处罚跨档下浮,具体要看判决书的本案说理。但无论哪种结构,都说明几个情节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一,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这是《刑法》第67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比一般酌定情节的法律效力更强;

第二,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未直接烧毁民房或公共设施;

第三,他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积极配合复绿补植。

  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个最关键的认知,本案“167亩烧山只判1年4个月”是多重从宽情节叠加之下的结果。换一个不主动投案、不积极赔偿、不配合修复的当事人,同样的过火面积,完全可能直接适用3-7年的基本档量刑。这绝非危言耸听,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分布。

  造成森林火灾,经济赔偿是如何认定的?如果烧毁的是农村承包林,将如何赔偿农户损失呢?

  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烧了几棵树,赔点钱不就行了”?但法律上的经济赔偿,远不止“几棵树”那么简单。

  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必须先建立一个清晰的认知框架。森林失火造成的损失分两类,对应两条不同的追偿轨道。

第一类:私益损失(林木财产价值)

  也就是被烧毁林木本身的经济价值损失。包括林木的市场价值、造林抚育成本、必要的灭火清理费用、合理的经营预期损失等。依据是《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追偿主体是林权人或经营权人,谁的林被烧,谁就有权追偿。

第二类:公益修复(生态价值损失)

  也就是被烧毁森林作为“生态资源”所承载的公共利益损失。依据是《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一个关键点,依据第1235条规定,请求权人不是普通林权人或承包户,而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具体包括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等。

  也就是说,生态价值这部分的钱,无论这片林是谁承包的,都由国家代表公共利益来追偿。森林作为生态资源,超出“私人财产”的价值部分,本身就属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完整包含5项: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比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碳汇能力的暂时丧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再次回到本案,宛某某承担的14万余元,主要是生态修复和复绿补植费用,属于第二类(公益修复),由检察机关或地方政府指定部门追偿。而过火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则属于第一类(私益损失),由林场作为林权人主张。

  那么烧的是农村承包林,是不是需要“一家一户”协商呢?

  不必。下面是私益损失的几种处理方式:

一是统一评估、统一赔偿。由村集体、林权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牵头,委托具有资质的林业评估机构进行统一鉴定,行为人据此一次性赔偿到村集体或专门账户,再按承包合同或林权证面积分配到各农户。

二是通过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解决。这里要分清三种程序:

  1、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由被害人或检察机关在刑事审理中提起。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92条,普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公益生态损害;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生态修复、服务功能损失等公益损害,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原告,与侵权人磋商不成时提起。

  这其中的“经济账”非常现实。本案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却高达14万余元,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多。烧掉的林木可以按市场价估值,但烧掉的土壤结构、微生物群落、水源涵养能力,这些“看不见的价值”往往更高。

  那如果坐牢了,可以抵消赔偿吗?或者我赔了钱,能不坐牢吗?这是公众最容易误解的问题。答案是明确的:不能互相抵消,但可以互相影响。

第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是两笔账,不能相互抵消。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义务,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这笔账是跟国家算的。

  民事赔偿,是行为人对具体受损方(生态环境、农户、村集体等)承担的填补义务。这笔账是跟受害人和生态算的。

  《刑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和民事并行不悖,不是二选一。

第二,积极赔偿确实能让量刑变轻。

  虽然赔钱不能“免刑”,但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期长短和执行方式。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修复生态环境,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特别是争取缓刑的重要砝码。

  说到缓刑,依据《刑法》第72条,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失火罪这种过失犯罪,争取缓刑通常是辩护策略的最高目标。

  但要特别提醒,缓刑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缓刑仍然是刑事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就业(特别是公务员、教师、国企政审岗位)、贷款、出行(部分国家拒签)等。

第三,什么情况下“赔了钱也得坐牢”?

  以下几种情形,即使全额赔偿,法院仍大概率判处实刑:

  1、过火面积远超立案标准(如达到林业公安“特别重大案件”门槛——过火有林地10公顷以上),或者烧毁国家公益林、生态价值极高的天然林;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3、行为人逃逸、伪造现场、销毁证据;

  4、火灾发生在禁火令期间或高火险期,且行为人明知故犯;

  5、赔钱是被动、拖延、不情愿的,或赔偿金额明显不足。

第四,反过来,坐牢了能不能不赔钱?

  同样不能。即使行为人正在服刑,受害人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出狱后仍需履行赔偿义务。拒不履行的,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回到本案,宛某某选择了自首和积极修复。这是明智的,让他从基本档“3年以上”下浮到了1年4个月。但167.1亩(11.14公顷)的过火面积,已经触及林业公安“特别重大案件”门槛。这决定了法院在判处实刑的同时,仍要承担14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这是法律对他行为后果的客观评价。

  所以需记住,赔钱是减刑的“加分项”,但不是免罪的“护身符”。失火烧山,既要“坐牢”,也要“赔钱”;赔钱可以减少刑期,但不能替代刑期;坐牢不能抵消赔偿,该还的账一分不少。

  “一点星星火,可毁万亩林”。过失引发山火,绝非“小事”,而是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生态追责三重法律责任叠加的大事。唯有敬畏法律、遵守防火规定,才能守护生态与自身权益。

记者:王青

一审:王青

二审:李佳

三审: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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