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市监处罚〔202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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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5月1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药品数量较少,未有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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