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中国医药报
所有上市销售的药品或药物中间体,其生产过程都需进行验证。生产工艺中涉及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因素应在工艺开发阶段确定,商业化生产工艺及影响因素应在工艺设计阶段确定,企业通过工艺验证对这些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化评估,并且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持续进行工艺确认,以确保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工艺验证的类型
工艺验证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前验证(也称为前瞻性验证或预验证)、同步验证、回顾性验证。
前验证 针对新的生产工艺,或当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采用前验证方式,在验证成功完成后方可放行产品。工艺验证中生产的产品批量,应与最终上市的产品批量保持一致。通常情况下,企业应至少进行连续3批成功的工艺验证。
同步验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同步验证方式开展工艺验证。同步验证中生产的产品,若符合验证方案中列明的所有要求,可在最终验证报告完成前放行。
同步验证方法适用于需求小、不常生产的产品,如罕见病治疗药物;以及生产量很小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
回顾性验证 对于部分未进行工艺验证的历史遗留产品,若其工艺过程满足以下条件,可通过回顾历史数据的方式进行回顾性验证:一直按照市售产品的批量规模进行生产,生产工艺过程清晰并有完整记录;拥有充足可靠的验证数据,该数据是通过药典规定方法或经验证的实验方法检测获得;已明确关键工艺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并实施有效控制;已建立工艺过程的中间控制和可接受标准;未发生因操作失误和设备故障以外原因导致的工艺过程或产品失败;已建立产品生产中所用药物活性成分的杂质谱。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工艺过程没有重大历史变更;所有关键工艺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均有代表性历史数据;开展回顾性验证的决定,应得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此类验证活动仅适用于成熟且已进入常规生产的工艺,当产品组分、操作规程、方法或设备发生变更时,不允许采用回顾性验证。
工艺验证的考察内容
工艺验证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具备经批准的主生产处方、主批记录及相关标准化操作流程;主批记录应基于配方和工艺规程建立,列出详细的生产指导和细则,且应在验证方案起草之前完成建立,在工艺验证开始前获得批准;完成设备确认(包括实验室设备);所有可能影响工艺验证的支持性程序(如设备清洁、过滤、检查和灭菌),都应事先经过确认或验证;完成关键仪表的校准;完成工艺验证所需原料和组成成分的采购、储存及批准;采用经过验证的检验方法;参加验证的人员应在工作前完成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存档。
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企业应采用基于风险的评估方法设计工艺验证。所有相关因素,如属性(质量、组分等)和参数(工艺、操作等),均应从其在生产工艺中发挥的作用及对产品的影响角度进行评估。对这些因素、属性或参数的控制程度,应与其对工艺产生的风险程度相匹配,即对风险较高的属性或参数采用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工艺验证应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进行考察,这些因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起始物料、工艺参数、中间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测试、稳定性研究、取样计划、设备。
持续工艺确认
持续工艺确认监测计划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产品整个商业生命周期内,工艺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部分属性或参数可能需要在工艺性能确认完成后,加强监测一段时间,以进一步增加工艺的置信水平。
生产企业应持续监测产品质量,评估相关工艺趋势,以确保产品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生产工艺的再验证
生产工艺的再验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可能再验证和周期性再验证。
可能再验证 当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再验证,以及再验证的范围和程度。
周期性再验证 为确保工艺处于持续验证状态,应收集并评估与工艺性能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以便发现非预期的工艺波动。此外,生产工艺完成首次验证后,应定期开展再验证,确认其仍保持验证状态并仍能满足相关要求。再验证的频率可由企业根据产品、剂型等因素自行制定。周期性再验证可采用同步验证、回顾性验证,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的选择应基于品种和剂型的风险水平。
[摘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编写,高天兵、郑强主编的《药品GMP指南(第2版)》系列丛书《质量管理体系》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