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3日,某地震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跨断层水准某观测场进行观测时,发现该观测场东端点场地被人为破坏,三处观测过渡点受损。2025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及防震减灾中心赴现场开展核查。经实地勘验、固定证据,村民邵某某擅自破坏观测场土层,东端点场地西侧及南侧部分土层被夷平,三处观测过渡点受损,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设备设施原状。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结合所在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邵某某罚款五百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地震监测设施的范围,包括“(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人是单位,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是个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本案中,村民邵某某明知该观测场为地震监测区域,仍擅自夷平东端点场地、损坏三处观测过渡点,该行为在物理上破坏了监测辅助设施的完整性,在功能上打破了观测场科学地形条件,造成区域地壳运动监测短期“盲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修复优先”彰显执法初衷。本案的处理核心并未停留在“处罚”层面,而是以“恢复观测功能”为目标,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设施设备原状,其导向契合防震减灾“保设施、保效能”的核心要求,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执法处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本期“应急普法”
您掌握了多少?
赶紧来自测吧
↓↓↓
知识点自测
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属于地震监测设施的范围的有( )。
A.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B.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C.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D.地震监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