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违反诚信原则,应赔偿求职者相应损失。
2025年8月19日,洪某通过智通人才网应聘东莞市某甲公司IT网络管理员岗位,经电话沟通,双方就工作经验、薪资待遇达成一致。次日,某甲公司运营总监通过微信向洪某发出录用通知,明确其8月25日上午8:30入职。
收到录用通知后,洪某随即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同年8月23日取得《离职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料,就在入职前夕,某甲公司运营总监突然通过微信告知洪某,因“岗位编制临时变动”暂停招聘计划,不再按原计划录用。
这一变动让洪某陷入“两头落空”的困境,失去收入来源的他多次与某甲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庭审中,洪某提交了原单位工资记录及同年10月13日重新入职某乙公司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已发出正式录用通知,洪某基于合理信赖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却无正当理由单方取消录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洪某在原单位的月平均工资、重新入职新单位所需合理期间,酌定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洪某9436.5元。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诚信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招聘过程中随意反悔,不仅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广大求职者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尽量与用人单位就关键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确认,留存好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如遇用人单位无故毁约,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杨淑馨、陈彩云、钱开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