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子抢救无效身亡,一份“免责声明”引关注
创始人
2026-05-10 14: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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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

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

一些组织者会签订免责协议

一旦出现意外,

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央视报道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

徒步活动引发的伤亡案

其中关于“免责声明”的判决引发关注

 女孩徒步活动中猝死 

 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行程介绍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张女士转账支付139元的报名费参加了活动当天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52人。

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当天天气炎热,中途女孩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独自原路返回;随行有三名领队,但是没有安排人员随同。在下午3点左右,女孩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该女孩失联,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张女士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对此,旅行社提出抗辩。

旅行社认为,本次活动每个人只收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达到6130元,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不应该有过重的苛责。

同时,旅行社认为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在活动帖中写有“免责声明”,写有“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安全第一,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

 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针对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同时指出,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动18点半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旅行社一方承担30%的责任,向女子的父母支付各类赔偿金577014.6元。

法官同时提醒徒步游爱好者

旅行者对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义务

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编辑:李丹 责编:崔平 监制:闫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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