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道福斯)
【案例简介】
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0年12月27日,贾某与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简称思某教育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分别约定由思某教育分公司为贾某的两个孩子辅导语数外等课程。
两份协议签订后,贾某共支付辅导费用人民币163000元(币种下同)。之后,因债务原因,思某教育分公司停止营业,双方确认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贾某就未使用的课时申请退费。双方对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退费金额为70965元)没有争议,但对另一份协议的退费存在争议,该协议约定课时250小时(备注:包括赠送50小时),费用人民币49000元,已使用课时191.5小时,剩余课时8.5小时。
贾某认为,退费应该包括8.5小时剩余课时和50小时赠送课时;思某教育分公司则认为退费不应包括赠送的50小时的课时费,其仅应就剩余的8.5小时的正价课时退费2082.50元。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解除后的未使用课时费用共计8529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 (2022)渝01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贾某剩余课时费用82431元(70965元+114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教育培训合同在约定正价课时的同时,有时也会约定赠送一定数量的课时,该赠送课时的数量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来确定。此种情况下,商家将赠送课时所对应的“学费免交”部分,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成本之中,并通过将赠送课时的数量与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相挂钩,确保达到预定的利润率,故赠送课时实质上并不是免费课时。
从消费者角度看,其亦是将正价课时与赠送课时一并考虑在价格之中来决定是否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消费者支付的合同价款对应的不仅是正价课时,也包括赠送课时。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没有使用的正价课时,均应同等获得退费。
但需注意的是,对未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退费时,不能直接以教育培训合同确定的正价课时单价作为退费计算单价,而应当以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作为退费计算单价,即退费单价=合同总价÷(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
【法官释法】
当前,教育培训机构往往采用“赠送课时”等营销手段来拉低课时单价,可在教育培训机构违约跑路后,消费者往往面临退费难、赠课不退等问题。培训机构以“赠送课时”作为营销手段,相关课程属于付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非无偿赠与。因教育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停业、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得以“赠课不退费”等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不得以“赠课、优惠、特价”为由,免除退费责任,应当诚信履约、规范经营,停业关停需依法足额退费。消费者签约时,应当看清课时构成、退费标准;遇到机构停业拒退赠课课时,可保留合同、付款凭证、课时记录,向经营者主张未上完课时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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