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动力(维权),证券代码:300152)近日发布仲裁事项进展公告,披露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终局《决定书》,该委员会决定驳回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仲裁申请及公司的仲裁反请求申请。公司表示,此次仲裁结果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ST动力于2025年6月3日收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司返还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支付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的开工违约金2297.52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公司随后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
根据徐州仲裁委员会(2025)徐仲决字第163号《决定书》,仲裁委认为本案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其可依法受理的事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作出终局决定:驳回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仲裁申请,同时驳回*ST动力的仲裁反请求申请。
关于仲裁费用,《决定书》明确: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35.3618万元(申请人已预交)由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1200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ST动力承担。
*ST动力在公告中指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依据上述《决定书》需承担的仲裁费用为1200元,该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仲裁申请人 |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仲裁被申请人 |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原仲裁请求 | 返还125,166.79平方米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支付违约金2297.52万元(暂计至2025年4月23日) |
| 仲裁委员会决定 | 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 |
| 本请求仲裁费用 | 35.3618万元,由申请人承担 |
| 反请求仲裁费用 | 1200元,由被申请人(*ST动力)承担 |
| 对公司利润影响 |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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