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博弈!唐山于海涛案再庭审:诈骗、介绍贿赂罪指控被指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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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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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直面新媒体

  2026年4月28日,原唐山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于海涛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一案,在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迎来第二次公开开庭。

  据悉,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自首认定展开全方位专业交锋,案件争议直击司法实践核心痛点。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恰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将施行,成为新规落地前首个涉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随着介绍贿赂罪因立案标准版的上调,涉案金额未达新规要求的于海涛,罪名或应依法宣告无罪。

  此外,庭审聚焦艺术品交易刑民交叉边界,辩方从立案程序、证据标准、行业惯例、刑法谦抑性多维度抗辩诈骗指控,法学专家联合论证该案属民事纠纷,诈骗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判决将直接影响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导向。

  二次开庭,刑民交叉争议引爆司法与收藏界

  罪与非罪激烈博弈,自首认定专业交锋,一起牵涉职务犯罪与艺术品交易的刑事案件,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夕迎来关键庭审。

  2026年4月28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唐山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于海涛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一案,控辩双方就三项罪名定性、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该案不仅横跨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两大程序,更因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艺术品交易行业惯例与刑法适用边界、刑民交叉案件定性三大焦点,引发全国司法实务界与收藏界高度关注。

  作为新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标志性案件,本案的审理过程与最终判决,不仅关乎于海涛个人罪责认定,更将为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树立重要参考,对厘清刑事追责与民事纠纷的界限、规范艺术品交易市场法律适用具有深远意义。

  截至目前,法庭已宣布休庭,将在全面审阅证据、充分考量控辩意见后择期宣判。

  从监察留置到刑事逮捕,程序脉络清晰

  2024年6月24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率先对于海涛采取留置措施,初步定性其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开启案件调查程序。

  同年7月9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权威通报,明确于海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案件正式进入公众视野。随着调查深入,案件涉及罪名进一步扩充,刑事侦查程序同步启动。

  2024年12月13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将该案移交石家庄市公安局管辖,石家庄市公安局当日随即指定井陉县公安局负责具体侦查工作。

  次日,井陉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于海涛立案侦查,12月20日依法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过长达半年的侦查取证,2025年6月18日,经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海涛被正式执行逮捕,目前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等待司法审判。

  从监察留置到刑事逮捕,案件程序层层推进,也为后续庭审中的多项程序争议埋下伏笔。

  检方三项指控:职务犯罪叠加百万书画诈骗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对于海涛提出三项明确犯罪指控,涵盖职务犯罪与财产诈骗犯罪,涉案事实清晰、涉案金额明确。

  第一项为受贿罪。检方指控,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担任唐山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0万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法定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为介绍贿赂罪。检方认定,于海涛在任职期间,居中牵线搭桥,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案金额达到6.4万元,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第三项也是争议最大的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180万元。检方查明,2012年以来,于海涛先后以极低价格购入三幅书画作品,分别花费约7000元、3000元、3万元,购得画作《皆大欢喜》《老夫老妻》《有余图》。随后在2014年、2016年,于海涛将这三幅画作高价转售,分别以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大千画廊经营者高洪地、书画经营者李忠良,三幅画作交易总金额累计180万元。

  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河北明德澄道艺术品评估公司、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家专业机构逐一鉴定,最终确认涉案三幅画作均非知名画家黄永玉本人创作,全系赝品。

  据此,检方指控于海涛明知涉案画作为假冒黄永玉作品,仍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画作真伪真相,以真品名义对外销售,致使两名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支付高额购画款,其行为完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三大焦点激辩庭审:诈骗、介绍贿赂罪定性存重大分歧

  本案先后于2026年3月25日、4月28日开展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随着庭审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推进,控辩双方核心争议逐步明晰,围绕诈骗罪、介绍贿赂罪是否成立,受贿罪是否构成特殊自首三大问题,展开专业且激烈的交锋,每一项争议均有明确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焦点一:诈骗罪是否成立?辩方四大维度抗辩,专家论证属民事纠纷针对检方指控的诈骗罪,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全方位无罪辩护意见,从立案程序、证据标准、主观目的、法律原则四个方面,论证于海涛不构成诈骗罪,完全契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

  其一,诈骗案立案程序严重违法。辩护人指出,井陉县公安局在对于海涛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时,并未收到河北省公安厅、石家庄市公安局移送的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两名被害人高洪地、李忠良均未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立案当时尚未出具涉案画作真伪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仅依据上级部门的指定管辖决定,便认定于海涛存在犯罪事实并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办案规定,属于违法立案,而通过违法立案程序获取的所有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二,主观明知赝品的证据未达刑事证明标准。本案中,言词证据存在大量“一对一”矛盾,于海涛与相关人员就画作交易时间、作品特征、交易价格、交易地点、交易对象等核心事实各执一词,陈述内容无法相互印证。同时,案件缺少转账记录、画作交付凭证、在场第三方证人等关键客观证据,无法对言词证据进行有效补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远未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认定于海涛购入画作时明知是赝品。

  其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严重不足。于海涛系唐山凌云阁画廊实际经营者,该画廊已持续经营二十余年,经营场所长期固定在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从未变更,且始终以真实身份对外开展书画交易,不具备诈骗犯罪中“冒用他人名义、隐瞒真实身份”的典型特征。

  同时,于海涛在售画时始终向买家承诺“包退包换”,且此前已多次实际履行退画退款承诺;涉案180万元购画款,一直存放于于海涛本人银行账户中,无任何携款逃匿、肆意挥霍、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返还钱款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构成要件。

  其四,本案属民事纠纷,刑事追责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辩方援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明确古玩字画行业长期存在“出卖人不保真、全凭买家眼力”“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本案中李忠良与于海涛长期合作,先取画、后付款的交易模式,完全符合行业惯例。

  同时,辩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欺骗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若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于海涛与两名被害人存在合法的书画买卖合同关系,民事救济渠道完全畅通,被害人未报案、未提出退画退款、未提起民事诉讼,在未穷尽民事救济手段的前提下,直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明显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此外,辩方还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资质异议,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答复,“国家一级美术师”并非国家法定职称,而涉案鉴定人员的专业职称为此民间荣誉,且无合法行业执业资格,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焦点二:介绍贿赂罪是否成立?新司法解释施行,涉案金额不达标本案审理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成为决定该项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

  监察机关对于海涛立案调查时,依据1999年最高检立案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2万元以上即应予立案,于海涛涉案6.4万元符合当时立案标准。但2026年4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将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上调至10万元,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且规定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两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适用旧解释,但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解释。

  于海涛介绍贿赂金额为6.4万元,未达到新司法解释10万元的立案标准,适用新规对其更为有利。据此,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新司法解释,宣告于海涛介绍贿赂罪无罪。

  同时,多名法学专家在论证后也一致认为,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于海涛的行为已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立案条件,依法不构成该罪。

  焦点三:受贿罪是否成立特殊自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对于受贿罪指控,于海涛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控辩双方争议核心聚焦于是否构成特殊自首这一量刑关键情节。

  辩护人提出,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开除处分决定中,明确认定于海涛具有主动交代违法问题、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该认定系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具备法律效力。

  结合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机关掌握线索不成立前提下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而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称,于海涛供述的罪行系组织已掌握,但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已掌握相关犯罪证据,该项量刑证据存在明显疑点。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意见,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辩护人据此主张,应当依法认定于海涛在受贿罪中成立特殊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意义深远:厘清刑民边界,引领同类案件裁判

  本案之所以引发司法界、收藏界广泛热议,核心在于直击两大司法实践难题:

  一是艺术品交易行业惯例与刑事法律的适用边界,二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手段的合理适用尺度。

  古玩字画、古玩藏品交易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殊性,“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是行业长期遵循的交易规则,此类纠纷历来以民事协商、诉讼为主要解决途径。

  若随意将艺术品赝品交易纠纷纳入刑事诈骗范畴,势必打破行业固有交易规则,让正常的艺术品交易陷入刑事风险,严重扰乱收藏市场正常运转秩序。同时,诈骗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虚构隐瞒行为、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缺一不可。

  即便涉案画作系赝品,也不能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必须结合交易模式、主体身份、钱款去向、救济渠道等综合判断,坚决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此外,公职人员违规经营营利性场所,属于违纪违法范畴,应当依规依纪处理,但绝不能因其公职人员身份,突破刑事法律定罪量刑标准,过度加重刑事追责,必须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刑法谦抑性三大基本原则。

  目前,本案二次庭审已圆满结束,法庭已全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细致审阅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作为兼具新旧司法解释衔接、刑民交叉争议、职务犯罪量刑争议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最终判决,不仅是对一名公职人员罪责的精准认定,更将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界定艺术品交易纠纷性质、规范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区分违纪与刑事犯罪提供重要示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后续判决结果值得各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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