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针对“机闹”乱象亮出法治利剑。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共7条,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精准聚焦现阶段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机关办案流程,确保依法从严打击各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刑事犯罪,保障民航飞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 型 案 例
被告人王某因晚到机场无法办理值机手续,为泄私愤,在机场航站楼报警称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之后,王某又佯装报警称机场有炸弹,致使该航班采取清舱应急措施,5架航班起飞延误。
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点明确:这两类“机闹”行为,从严追责!
一、违规开舱门、机舱斗殴等行为,分情况定罪
针对乘客违规开启应急舱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司法解释作出清晰界定,杜绝模糊地带:
✅ 当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滑行、起飞、降落阶段)或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公共安全危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若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如未滑行、已停稳),违规开启舱门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应急舱门不是“儿戏”,随意开启可能引发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哪怕是好奇、发泄情绪,也可能触犯刑法!
二、造谣民航安全,严惩不姑息
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从严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不管是随口一说,还是故意造谣,只要触碰红线,必受严惩。
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编造“飞机上有炸弹”“有恐怖分子”等虚假信息,不仅会引发旅客恐慌,还会严重干扰航班运行,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定罪标准:只要行为影响航班、机场正常运行,或致使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即构成犯罪;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航班返航/备降,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中,误机乘客王某为泄私愤,谎称航班有炸弹,致使航班清舱、5架航班延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用亲身经历警示世人——造谣必担责。
法治护航,拒绝“机闹”!
近年来,“机闹”行为频发,从霸座、吸烟到斗殴、开舱门,再到造谣航班有危险,不仅扰乱客舱秩序,更威胁全机人员生命安全。此次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织密民航安全法治网,明确追责边界,让“机闹”者无处遁形。
航空安全无小事,“机闹”不是小事,而是违法行为!无论是乘客、机组人员,还是相关单位,都应共同守护民航安全,坚决杜绝“机闹”行为。
愿每一次飞行,都能平安顺遂;愿每一位乘客,都能文明出行,敬畏规则、敬畏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