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创始人
2026-04-07 01: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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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2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3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郭韬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已进入庭外重组阶段,为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顺畅衔接,避免因逐次召开股东会而影响整体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即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公司及子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事宜,包括公司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谈判并签署相关协议、下属子公司自行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等相关事项,前述事项一并在本次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2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

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提供1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豁免至1亿元。两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均仅限于1亿元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任一保证人追偿。

3、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4、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通过。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债务重组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受让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或“沙河建行”)对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沙河金通”)所享有的贷款债权。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就上述贷款债权向原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各方确认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原欠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务总额约2.61亿元,其中本金1.33亿元。本次重组安排主要如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提供1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豁免至1亿元。两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均仅限于1亿元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任一保证人追偿。

(二)交易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3、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除协议签署方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23355016G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贾海峰

成立日期:2000年4月27日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与其母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核查,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财务状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母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3,185.93亿元,净资产1,624.18亿元;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1,058.33亿元,净利润31.66亿元。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2014 年6月6日,沙河建行与沙河金通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沙河建行与中油金鸿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油金鸿为前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 12月23日,公司丧失对控股子公司沙河金通的控制权,沙河金通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被动转为对外担保。

自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沙河建行共向沙河金通发放贷款本金1.54亿元,但沙河金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计划按时还款付息。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沙河建行停止发放贷款,宣布债权本金1.33亿元的贷款立即到期。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与沙河建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受让了沙河建行对沙河金通所享有的该笔贷款债权,其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3亿元。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协议,各方确认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原欠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务总额约2.61亿元,其中本金1.33亿元。本次重组安排主要如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提供1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豁免至1亿元。两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均仅限于1亿元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任一保证人追偿。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负责人:贾海峰

乙方(保证人1):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901室

法定代表人:孟春雷

丙方(保证人2):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计量大街88号4号栋

法定代表人:郭韬

2 债权债务确认

各方确认,根据《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民初41号)判决内容,截至重组起始日,债务重组金额共计261,035,080.60元。其中,标的债权本金为1.33亿元整、利息为52,359,725.40元、罚息为73,986,957.92元、复利为1,688,397.28元。

3 债务重组安排

3.1 追加担保

丙方同意,为相关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上限为人民币1亿元整。

3.2 担保责任豁免

甲方同意对乙方的担保责任予以无条件豁免调整,将乙方对标的债权的担保额度豁免至人民币 1亿元整。豁免调整后,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就相关债务人剩余债务在人民币1亿元的限额内,继续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3 保证担保范围:各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范围均以人民币 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为上限。该保证担保范围仅限于本协议所述之债务重组本金中的人民币1亿元部分,不包括此金额之外的任何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3.4 本条约定担保措施不论是否由相关债务人提供,甲方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相关债务人主张或行使物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甲方对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5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方享有完全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

6 担保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担保人保证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份额,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6.2 非欺骗保证。担保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3 不冲突保证。担保人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6.4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担保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担保人负有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甲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担保人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甲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担保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担保人不会基于任何理由对重组债务数额的部分或全部提出抗辩,不主张重组债务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或已灭失。

6.5 担保人认可甲方对相关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洁净,并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时,不附带任何条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销、反索赔的主张或任何其他抗辩。

6.6 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或减损担保人担保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担保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经甲方认可的增信措施,保障甲方的债权不受损害。

6.7 本协议有效期间,担保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或任何重大事项,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的,甲方仍按原内容向担保人寄送文件的,该文件到达担保人原住所时生效;甲方与担保人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或相关文件非因甲方原因加盖担保人原有名称印章的,该等文件效力担保人予以承认。

6.8 甲方转让重组债权的,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也随之转移,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后手权利人清偿债务、履行担保义务,并积极协助办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6.9 担保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与甲方另行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6.10 担保人保证,其为相关债务人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不会给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6.11 担保人承诺并保证,其未在抵押/质押财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居住权等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优先于甲方担保权的情形。

6.12担保人同意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随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担保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担保人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担保人信息。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担保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担保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担保人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7 权利、义务的转让

7.1 各方同意,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仅需向担保人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再次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7.2 就担保人而言,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一致书面同意,其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或权利;一方经其他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责任或权利的,转让一方应根据其他方的合理要求签署有关本条所述转让的一切文件,办理有关该转让的任何批准、登记或备案等任何手续,并承担任何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8 协议冲突之约定

本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连带保证协议、监管协议(如有)与本协议约定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连带保证协议、监管协议(如有)约定执行。

9 协议的变更、终止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9.2 除各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协议或撤销其中某一部分。

9.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解除:

9.3.1 担保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9.3.2 由于担保人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协议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9.3.3 因情况发生变化,各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9.3.4 法律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9.4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协议正式解除之日。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以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之日为本协议正式解除之日。

9.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历史存量担保债务的处理,通过追加保证及豁免调整担保责任,将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上限锁定为1亿元。

2、本次重组将公司担保责任明确限定在1亿元范围内,有利于控制公司潜在代偿风险,优化债务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动历史遗留担保问题的化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明确了公司担保责任的最高数额,有助于限缩担保风险敞口、推动历史债务化解,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确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公司近两年已数次因相关担保被迫承担被诉风险,且被担保方部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若不加速解决相关隐患,有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融资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董事会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3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长城河北

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

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本次债务重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为三家主债务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原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在公司担保合法有效为前提下,由8.52亿元豁免至5亿元。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应偿付1000万元现金,该款项将直接冲减债务本金。

3、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4、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通过。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债务重组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于2021年6月通过竞价方式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张家口分行”)收购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于2022年9月通过竞价方式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口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宣化支行”)收购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债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前述债权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5.99亿元。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就上述贷款债权向中行张家口分行、建行张家口分行及建行宣化支行提供的保证担保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

本次债务重组,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为三家主债务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原保证人中油金鸿的担保责任,在公司担保合法有效为前提下,由8.52亿元豁免至5亿元。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应偿付1000万元现金,该款项将直接冲减债务本金。此外,本次债务重组仅为对中油金鸿的部分保证责任有条件免除,并不导致主债权相应减免。

(二)交易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3、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除协议签署方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21633940H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王滨

成立日期:2000年2月23日

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27号

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与其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核查,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财务状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5,712.76亿元,净资产211.09亿元;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222.97亿元,净利润14.44亿元。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2016年至2017年间,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指令,先后向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三笔信托贷款,本金合计524,049,000元。2020年12月21日,雪松国际信托将上述信托贷款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信托财产,以现状交付的形式转移给委托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随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东支行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银行张家口市桥东支行。针对前述债务,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中油金鸿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6月,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建行张家口分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贰亿壹仟万元整。同时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建行张家口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该合同中“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进行抵押,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建行张家口分行签订《应收款(收费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建行张家口分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2014年1月29日,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建行张家口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月29日,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建行张家口分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壹仟三百万元整;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建行张家口分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壹仟陆佰万元整。之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建行张家口分行签订《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建行张家口分行,为上述两笔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2014年1月29日,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建行张家口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为上述两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三笔《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建行张家口分行按照约定发放全部借款,但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2012年12月11日,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与建行宣化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壹亿陆仟万元整。同时,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与建行宣化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因张家口宣化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用于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与建行宣化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建行宣化支行。后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为上述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同日,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建行宣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建行宣化支行按照约定发放全部借款,但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于2021年6月通过竞价方式从中行河北省分行收购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于2022年9月通过竞价方式从建行张家口分行、宣化支行收购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债权。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新增保证人,为三家主债务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河北分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原保证人中油金鸿的担保责任由8.52亿元有条件豁免至5亿元,该豁免以公司担保合法有效为前提。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应偿付1000万元现金,该款项将直接冲减债务本金。此外,本次债务重组仅为对中油金鸿的部分保证责任有条件免除,并不导致主债权相应减免。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乙 方(保证人1):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丙 方(保证人2):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债务重组安排

3.1 追加担保

丙方同意,为三家主债务人华北投资、张家口金鸿、宣化金鸿欠付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责任上限为人民币5亿元。

3.2 担保责任豁免

各方确认,重组前乙方(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即“管输公司”)对标的债权的担保责任范围为人民币8.52亿元。作为本次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甲方同意对乙方的担保额度予以部分豁免调整,即将乙方对标的债权的担保额度豁免至人民币 5亿元。豁免调整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就三家主债务人华北投资、张家口金鸿、宣化金鸿欠付甲方的全部债务继续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责任上限调整为人民币5亿元。

各方确认,乙方保证责任部分豁免,系以丙方保证担保合法、有效设立为前提;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丙方保证担保未生效或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乙方已被豁免的保证责任自动恢复。

各方同时确认,本次债务重组仅为乙方部分保证责任免除,并不导致主债权相应减免。

3.3 现金代偿

担保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向甲方偿付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小写:¥10,000,000),该款项用于直接冲减债务重组本金。支付完成后,债务重组本金余额变更为人民币58,915万元。

3.4 保证担保范围:除了本协议所述债务重组本息外,还及于本协议项下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3.5 本条约定担保措施不论是否由三家主债务人提供,甲方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三家主债务人主张或行使物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甲方对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任一担保人被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非实物抵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抵债、信托份额抵债等方式)清偿的,甲方在任一担保人破产程序中领受偿债资源后,清偿率以偿债资源实际处置变现所得货币资金额计算,剩余未获清偿部分仍有权向相关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因此,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有权扣除实际清偿所得后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税费

4.1 本次债务重组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评估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等),均由担保人实际承担。如税务征收部门等有权机构催缴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缴纳。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方享有完全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

第六条 担保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担保人保证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份额,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6.2 非欺骗保证。担保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3 不冲突保证。担保人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6.4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担保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担保人负有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甲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担保人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甲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担保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担保人不会基于任何理由对重组债务数额的部分或全部提出抗辩,不主张重组债务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或已灭失。

6.5 担保人认可甲方对相关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洁净,并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时,不附带任何条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销、反索赔的主张或任何其他抗辩。

6.6 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或减损担保人担保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担保人应在事件发生当日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经甲方认可的增信措施,保障甲方的债权不受损害。

6.7 本协议有效期间,担保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或任何重大事项,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的,甲方仍按原内容向担保人寄送文件的,该文件到达担保人原住所时生效;甲方与担保人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或相关文件非因甲方原因加盖担保人原有名称印章的,该等文件效力担保人予以承认。

6.8 甲方转让重组债权的,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也随之转移,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后手权利人清偿债务、履行担保义务,并积极协助办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6.9 担保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与甲方另行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6.10 担保人保证,其为相关债务人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不会给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6.11 担保人承诺并保证,其未在抵押/质押财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居住权等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优先于甲方担保权的情形。

6.12担保人同意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随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担保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担保人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担保人信息。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担保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担保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担保人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7.1 各方同意,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仅需向担保人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再次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7.2 就担保人而言,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一致书面同意,其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或权利;一方经其他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责任或权利的,转让一方应根据其他方的合理要求签署有关本条所述转让的一切文件,办理有关该转让的任何批准、登记或备案等任何手续,并承担任何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

8.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8.3 除各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协议或撤销其中某一部分。

8.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解除:

8.4.1 担保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无责解除本协议。

8.4.2 丙方追加担保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或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无责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乙方已被豁免的保证责任自动恢复。

8.4.3 由于担保人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协议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无责解除本协议。

8.4.5 因情况发生变化,各方经过协商一致书面同意解除。

8.4.6 法律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8.5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协议正式解除之日。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以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之日为本协议正式解除之日。

8.6 除非是单方无责解除,否则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历史存量担保债务的处理,通过公司追加最高额5亿元担保、原保证人责任有条件豁免并引入1000万元现金代偿,将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上限锁定为5亿元。

2、本次重组将公司担保责任明确限定在5亿元范围内,有利于控制公司潜在代偿风险,优化债务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动历史遗留担保问题的化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明确了公司担保责任的最高数额,有助于限缩担保风险敞口、推动历史债务化解,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确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公司近两年已数次因相关担保被迫承担被诉风险,且被担保方部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若不加速解决相关隐患,有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融资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董事会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3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20日14:0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4月13日

7、出席对象:

(1)2026年4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4月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信息。

3、其他

(1)本次股东会提案1和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时会单独表决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及地点

1、登记时间:2026年4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证券事务部,邮编:421000,信函请注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421000

联系电话:0734-8800669

联系传真:0734-8133585

电子邮箱:ir@jinhong-holding.com

联系人:许钰莹

2、本次股东会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69

2、投票简称:金鸿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须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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