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炒股、网络打赏挥霍130万元,北京一法院: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算作“已分得”财产,剩余同等价值财产全归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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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0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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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3月31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离婚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披露近三年审判数据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丈夫和妻子分居后,未经妻子同意,将包括卖房款、公积金在内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炒股亏损和网络打赏,总计逾1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配偶权益,最终判决创新性地将丈夫挥霍的金额视为他“已分得”的财产,剩余同等价值财产全归妻子。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08年3月,范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2022年10月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双方分居前后,范某持有卖房款90余万元,离职补偿金20余万元,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30余万元。2024年11月,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核实,范某在双方分居后,炒股亏损80万余元,网络打赏花费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持有的卖房款、离职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王某同意动用大额资金炒股并亏损,又花费大额资金用于网络打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将范某所挥霍的130万余元财产作为他已经分得的财产,剩余现存的同等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均判归王某所有。

法院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挥霍的财产作为挥霍财产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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