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19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31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2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7,680,447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4.84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5,859,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20,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1%;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429,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97,455,2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95%,反对2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223%,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204,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1%,反对21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1%,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2、会议以同意97,413,4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267%,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646%,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162,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1%,反对2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3、会议以同意97,33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26%,反对3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48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80,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09%,反对3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4、会议以同意97,331,1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24%,反对2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66%,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80,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00%,反对29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6%,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
5、会议以同意97,326,8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80%,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498%,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76,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99%,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5%,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6、会议以同意21,079,24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649%,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955%,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76,250,806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79,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9%,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5%,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7、会议以同意21,082,34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793%,反对3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805%,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0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76,250,806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82,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3%,反对3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5%,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8、会议以同意97,153,8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09%,反对5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30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903,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27%,反对5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9、会议以同意97,374,5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68%,反对29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34%,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123,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25%,反对29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10、会议以同意97,332,84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41%,反对33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472%,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82,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79%,反对33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高岩律师、韩雨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0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下午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26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通知已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后,以现场口头告知的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到会董事8名,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薛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薛璞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根据《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相应变更为薛璞先生。董事会同意授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离任及选举董事长、新聘总经理的公告》。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董事变动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举董事王连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与董事薛璞先生、姚科辉先生、易欢欢先生、王思邈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由薛璞先生担任主任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3、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薛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离任及选举董事长、新聘总经理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日
简历
1、薛璞先生: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硕士。曾任大连市商业委员会改革处主任科员,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良运粮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大连良运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及经理,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连良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富良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北方国际粮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大连荣华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等。现任大连华歌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良运(大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俭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大连良运欧宝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建之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骑域国际马术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良运集团景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监事。薛璞先生自2022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截至目前,薛璞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的股权,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王连宏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连理工大学计算力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EMBA。曾任大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一广场营销部经理,中保人寿大连分公司业务管理处副处长,中国人寿大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中国人寿大连分公司信息技术处处长,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富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海斯必得科技有限公司顾问,北京保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王连宏先生自2017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截至目前,王连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1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离任及选举董事长、新聘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情况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彬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永彬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王永彬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将继续在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王永彬先生的原定任职期间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永彬先生的离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永彬先生的离任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其已按照相关制度做好工作交接。公司董事会对王永彬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薛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相应变更为薛璞先生,董事会同意授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变更登记事宜;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薛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备查文件
1、王永彬先生的辞职报告;
2、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2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5年4月27日、5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日常经营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等相关公告。
2026年3月31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共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大连运启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启元”)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运启元贸易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8年10月16日
3、注册资本:8,011万元
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1号二层
5、法定代表人:孙朋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粮食收购;棉、麻销售;谷物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草及相关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运启元资产总额9,839.26万元,负债总额2,012.7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2,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012.73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7,826.54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684.70万元,利润总额-288.66万元,净利润-301.3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8、与公司关系:运启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运启元100%股权。
9、经查询,运启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亚联发展
债权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华夏银行大连分行为实现运启元与华夏银行大连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运启元的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运启元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宣布该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生效条件:《保证合同》自亚联发展和华夏银行大连分行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直接持有运启元100%股权,本次对运启元的担保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运启元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有利于支持其经营和业务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21%,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047.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无任何逾期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1%。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3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诉讼事项一: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诉讼事项二: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诉讼事项一:亚联发展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作为原告。
(2)诉讼事项二:亚联发展作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
(1)诉讼事项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123,12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
(2)诉讼事项二:涉案金额为项目验收延迟违约金12,000,000.00元、因项目验收延迟给亚联发展造成的直接损失3,585,391.88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亚联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发出的通知,因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南京凌云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南阳方枣高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方枣”)。南京凌云收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河县法院”)发出的《传票》【(2026)豫1328民初2420号】。
(二)诉讼事项二:因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亚联发展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北京国安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科技”),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5)粤0305民初45352号】,并支付完毕诉讼费用。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方枣高速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南京凌云支付尚欠工程款19,123,123.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南京凌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各期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调解或判令南阳方枣在方唐高速中铁九局承建部分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南京凌云与被告中铁九局方唐高速FTTZHHR-3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分别于2024年7月、10月签订《机电2标工程》(合同编号:FTGS-2024-ZY-003)及《机电1标工程》(合同编号:FTGS-2024-ZY-005),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8,972,135.17元。南京凌云已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义务且工程已于2024年12月30日检测通过并交付使用。截至2026年2月12日,被告中铁九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付款比例约为51.12%,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比例,已构成严重违约。虽经多次催告仍拖延付款,并提出将剩余工程款分多期至2028年付清的方案。南京凌云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方案。南京凌云认为被告中铁九局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唐河县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9,123,123.00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因被告南阳方枣尚欠付被告中铁九局工程款,南京凌云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南京凌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事项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国安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国安科技因其提供的通信设备及服务有缺陷导致项目验收时间延迟对亚联发展构成违约,判令国安科技向亚联发展承担项目验收延迟违约金12,000,000.00元;(2)判令国安科技向亚联发展赔偿项目验收延迟造成的直接损失3,585,391.88元;(3)判令国安科技对本案合同中的通信设备质保期延长24个月,即质保期延长至2027年8月15日;(4)判令国安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亚联发展与国安科技签订《深圳地铁三期工程10号线通信系统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安科技提供的通信设备及服务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和故障,出现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诸多情形,所以本案通信设备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校验和试验。另外由于国安科技对整改推进有难度以及技术服务改进有限,直接导致竣工验收日大幅延期。国安科技对于亚联发展多次整改及索赔的致函,均作了对应回函,承认其项目缺陷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综上,国安科技对于履行本案合同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故亚联发展向南山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国安科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447.73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亚联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亚联发展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诉讼事项一: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2026)豫1328民初2420号】。
(二)诉讼事项二:
1、《民事起诉状》;
2、《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5)粤0305民初45352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