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转自:经济日报
31日,话题“鞠婧祎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31日上午,三张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函件在社交平台登上热搜。函件显示,有人在3月30日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实名举报艺人鞠婧祎。据媒体报道,30日当天,鞠婧祎与郭敬明合作的新剧《月鳞绮纪》曾传出将于31日定档、4月1日空降上线的消息。
该举报信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信上描述鞠婧祎申报1100万元,实际收入超5000万元,瞒报比例超过百分之8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则开出了“接收回执”,表明已受理举报并启动稽查程序,同时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1日中午,鞠婧祎方发布声明,声明中提到,近半年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频繁通过账号“丝芭传媒”,发布“有关艺人及所涉案件的不实信息,企图操控舆论,扼杀艺人的演艺事业”。
声明中,鞠婧祎方控诉丝芭传媒多次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意在“诽谤艺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尤其是31日有关鞠婧祎的偷漏税举报,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导致“公众对艺人产生严重误解”。
鞠婧祎方正式声明提到,自己与丝芭传媒之间的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我方始终坚决抵制一切炒作案件、引导舆论、干扰司法程序、误导监管机构的恶意行为”。
同时,鞠婧祎方表示,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纳税等义务,并已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抽查、检查程序”。
26日,@丝芭传媒 发布《关于“丝芭和艺人鞠婧祎纠纷和解”网络不实谣言的声明》,其中提到,丝芭未曾与任何鞠婧祎方的所谓工作室、工作团队、剧宣团队、网宣团队,或任何关联人员,关联组织进行任何方面的洽谈和解事宜。声明中还公布了目前纠纷进展:丝芭与鞠婧祎的经纪合约纠纷正在司法审理阶段,双方从未达成任何和解。
2025年12月18日,@丝芭传媒 微博曾发文“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
科普一点点→
什么是偷逃税?
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作出了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逃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符合逃税行为的特征。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漏税: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偷税表现为故意不缴税或少缴税;逃税表现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目的也主要是为了逃避税款的缴纳;而漏税主观上则不具有不缴或少缴的故意。
(2)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同:偷税、逃税社会危害性大,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偷逃税数额较大将触及刑事责任,而漏税通常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偷逃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针对偷逃税行为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