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检察院收到监狱抄送的河北省某法院对李某折抵刑期20日的刑事裁定书。该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赵海淞当面向李某宣布了这个消息,李某十分感激地说:“找检察官算是找对了!”
2025年11月,该院驻定州监狱检察室在工作中收到罪犯李某写的申诉信,其在信中反映自己的刑期计算有误,说其在沈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时间未被折抵刑期,希望检察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经调阅案卷材料发现,李某于2022年1月、4月先后被保定、沈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同年12月被保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3年4月被法院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有案卷材料显示,李某共有三次刑事拘留且均已折抵刑期。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察官多次与李某谈话,并前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发现李某于2022年2月被沈阳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因疫情未在当地看守所羁押,而被指定在沈阳某地监视居住,直到同年4月才被送交当地看守所羁押。至此,检察官查明,李某在沈阳被监视居住期间的时间未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审判决中确实存在刑期计算错误的情况。
保定市冀中地区检察院遂将该线索移交至河北省唐县检察院(原办案检察院),唐县检察院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22年3月9日被沈阳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2022年4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共计40日)应折抵刑期20日,法院据此作出相应补充裁定。
刑期计算事关司法公正与公民权利,绝非小事。该案的依法办理,既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让其真切感受到司法温度,进一步增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信心与动力。